中证协出手整治研究报告乱象、“大嘴”分析师

中证协出手整治研究报告乱象、“大嘴”分析师
2020年05月23日 16:08 格隆汇APP

作者:刘艺文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

新规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对分析师及其职务行为进行了较多规定:

研报内容不得有低俗、诱导性、煽动性词语,分析师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等。

研报发布前,机构要对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

分析师为客户服务的微信群要报备,合规人员也将进入微信群,对聊天内容进行随时抽查。

新规特别对外请专家也做了规定。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

研报标题避免夸大、诱导、煽动

修订后的执业规范更加重视研报的“质量控制”以及“合规审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规要求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分析师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对于此前有分析师在撰写研报时,对研报的信息来源不加甄别的情况,新规规定要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研报应避免使用夸大、低俗、诱导性、煽动性的标题或者用语。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

分析师聊天群合规人员需加入

对于分析师利用新媒体开展业务的普遍情况,新规也出台了针对性的规定。

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研报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研报,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机构的研究部门或子公司不仅要有专职人员对研报进行合规审查,应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

机构还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此前有关规定明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此次新规将其修订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

对外请专家做专门规定

在分析师执业规范中第五条要求“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影响将比较大,将直接导致券商不得外聘首席经济学家,并对外挂名公司发布观点。

业内有多家券商机构邀请卸任官员等担任首席经济学家,并与客户沟通,成为展业一大卖点。但今后这将明确受限,预计会有券商因此改换首席经济学家。

此前,有券商在电话会议中邀请假专家做解读,被现场揭穿。新规对于研究所邀请外部专家,进行了专门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

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

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

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

业内人士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原有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次中证协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以及修改了相应内容,有券商已经连夜在公司内部展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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