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延期点评:全面延长过渡期,丰富存量资产处置方式

《资管新规》延期点评:全面延长过渡期,丰富存量资产处置方式
2020年08月01日 09:47 格隆汇APP

作者:陈昊, 何帆, 鲁政委

来源:鲁政委的世界观

2020年7月3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由2020年底延长至2021年底。同时,人民银行配发了相应《答记者问》。

虽然《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但各金融机构仍应以锁定2019年年底存量资产为基础。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早日完成《资管新规》整改任务,监管部门也给予了相应的“奖优惩劣”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不仅针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将产生,同时也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的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在《资管新规》全面延期至2021年底的框架下,监管部门允许2021年底仍难以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进行“个案处理”。

《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存量资产处置的方式,并给予了一定的监管配套措施。《答记者问》指出:“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其中,新产品承接的处置方式较为引人注意,该处置方式为本次首次提出。新产品承接处置方式的提出,或将打开本行或本行下属理财子公司发行新理财产品承接“老资产”的渠道,不过承接之后的产品和底层资产应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根据《答记者问》,为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监管部门将“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此外,对于整改进度较快的机构,在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面给予激励。

预计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长,资管新规的各项配套文件的过渡期和执行时间也将相应统一延长至2021年底。

事件:

2020年7月3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由2020年底延长至2021年底。同时,人民银行配发了相应《答记者问》。

点评: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以来,涉及资管行业的各类金融机构逐步对照《资管新规》开展相应整改,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截至2019年年底,整体整改的进度较慢。以银行理财为例目前,截至2019年末,净值型产品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10.13万亿元,占所有理财产品存续余额比例为43.27%;预期收益型(非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为13.27万亿,仍占到所有理财产品总量的50%以上。考虑到截至2019年年底资管新规实施已有20个月,距离原过渡期结束仅有12个月,若严格按照此前过渡期要求在2020年底整改完毕,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产生较大的动荡。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此前的整改进度也产生了相应负面影响。由此,2019年年底开始,监管部门领导在多个场合提及研究调整《资管新规》过渡期。

因此,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以及此前金融机构的整改进度,适当对《资管新规》延长1年的过渡期将有利于更好联系实际情况,夯实资管转型进程、稳妥有序落实《资管新规》的框架和理念,避免对于金融市场的潜在负面影响。

一、锁定2019年年底存量资产,奖优惩劣自主调整整改计划

虽然《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但各金融机构仍应以锁定2019年年底存量资产为基础。人民银行在配发的《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由此可见,虽然《资管新规》过渡期有所延长,但各金融机构应以2019年年底的存量待整改资产为基础进行整改。因此,在此后的过渡期之中,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不符合《资管新规》的资产总额将大概率不得超过2019年年底的存量资产。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充分给予了金融机构自主权,允许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相应的整改计划或也将以2019年年底的存量资产为起点,逐步列明2019年年底至2021年年底各机构每季度的整改进度,监管部门也将按季进行监测。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早日完成《资管新规》整改任务,监管部门也给予了相应的“奖优惩劣”激励措施。

可以获得监管奖励的机构范围包括:“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监管奖励措施将包括:“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

受到监管惩罚性措施的机构范围为:“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惩罚性措施将包括“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 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对于个别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要求的行为,监管部门还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整改较快的机构不仅可以获得更为有效的监管支持来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各类资本;同时,这些机构还能获得相应更好的MPA激励措施,在各类差异化监管指标中获得更为优惠的对待,将对该金融机构的表内、表外各项业务都产生正面的影响。反之,若金融机构整改较慢,不仅将影响未来其表外的资管业务,同时也会对表内的各项业务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管新规》全面延期至2021年底的框架下,监管部门允许2021年底仍难以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进行“个案处理”。人民银行发布的《答记者问》指出:“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这一举措也考虑了部分机构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避免“一刀切”可能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不过,这些“个案处理”的金融机构其整改监测频率将由按季实施监测从严改为按月实施监测。

二、健全存量资产处置配套措施,优化银行资本补充环境

《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存量资产处置的方式,并给予了一定的监管配套措施。《答记者问》指出:“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这意味着未来老产品中的存量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资产将分资产类别分别给予不同类型的处置措施。

新产品承接的处置方式为本次较值得注意的处置方式,将适用于各类底层资产。此前,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同一机构或同一实控人发行的资管产品,监管部门一般严控其之间发生底层资产的直接转让。2018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也仅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并未明确允许新产品承接老资产。新产品承接处置方式的提出,或将打开本行或本行下属理财子公司发行新理财产品承接“老资产”的渠道,不过承接之后的产品和底层资产应符合《资管新规》要求。本次对于新产品承接老资产处置方式的允许,或将较大的便利此前不符合“期限匹配”等要求的存量非标债权、未上市股权等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也为此前老产品中,部分难以在2021年底到期的存量标准化资产消化,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通过新产品承接时,如何进行公允估值、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将值得监管部门下一阶段的注意。

市场化转让的方式也将适用于各类底层资产的处置。不过在处置和转让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关注该类资产的转让价格,避免潜在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充分呵护资本市场,《答记者问》还提出了“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的要求。

合同变更的处置方式或将从两方面开展:一方面,或将允许金融机构在满足与投资者充分协商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延长资管产品封闭期,从而助力底层非标债权和未上市股权资产符合“期限匹配”要求。并变更此前的先关合同要素,使得合同变更后的产品和其底层资产均符合《资管新规》要求。另一方面,对底层资产的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使得其相关要素符合《资管新规》要求(例如明确未上市股权退出安排等),从而帮助投资其的产品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回表的处置方式将主要适用于信贷类资产。为了支持回表的处置方式,监管部门不仅“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还提出了 “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的措施。不过,未来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明确在鼓励回表的过程中,如何明确调整相应监管容忍度等监管指标。

除此之外,为了帮助老资产处置创造良好的环境,监管部门还提出了“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的要求。养老金具有长投资期限的特点,适合对接存续期较长的非标债权、未上市股权等资产。未来若能尽早将理财等资管产品纳入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环节中,鼓励理财子公司创设与其对接的养老类理财,扩充长期限资金供给,也将有助于加快过资管转型步伐。

根据《答记者问》,为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监管部门将“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此外,对于整改进度较快的机构,在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面给予激励。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类信贷资产的回表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产生压力;尤其是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通过核销或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过程,可能对利润和资本的消耗更大。

从上述过程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影响来看,中小银行的压力更为突出。一是近年来城商行、农商行资本补充受限,资本充足率整体基本持平,个别银行甚至有所下降;二是中小银行的资本和利润规模较小,对于违约资产的消化更为困难,少量违约资产已足以对其利润和资本充足率造成显著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已逐步推出系列政策,推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一是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包括允许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创新推出了商业银行永续债等;二是扩大中小银行资本工具投资者群体,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2020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7号),取消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工具的银行规模、资本充足率和评级限制,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银行资本工具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放宽;三是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资金来源,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

三、《资管新规》配套文件或将统一延长

预计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长,资管新规的各项配套文件的过渡期和执行时间也将相应统一延长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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