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 11 月 27日丨敏芯股份(688286.SH)公布,2020年5月27日,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7.4”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苏05民初728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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