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14日丨敏芯股份(688286.SH)公布,2020年4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歌尔股份”或“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产品主张公司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主张公司与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鲁02知民初65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3、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4、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48元,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会第一时间依法提起上诉,有关本次专利诉讼事项的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出具承诺:若上述专利诉讼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公司和公司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次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与“MB28H12F”,按照上述产品编码统计,公司涉诉产品仅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3月进行销售,累计销量为25.51万颗,累计销售收入为20.60万元,数量金额非常小。公司上述产品编码的产品在涉诉后未再进行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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