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记者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规定》分为5章,共31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管理范围和要求,将《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名称调整为《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管理范围从原来仅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修改为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行业管理、市城市照明控制机构具体管理主城区城市照明、其他区域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审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保障相关经费、电力部门和供电企业负责用电需求、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同时规定,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所需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项目配套城市照明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使用
《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非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开展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灯具的安全性、防护等级和光效指标达到规范的设计要求;供电、配电设施和远程监控开关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以及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与现行照明监控系统相匹配的终端控制设备;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采取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将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推广智慧多功能灯杆系统建设,实现灯杆的集约利用。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应交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针对昆明市城市照明管护中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要求交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管理。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移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已经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依法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对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规定》明确,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以及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有关标准;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建立应急抢险、故障处理机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对接到的投诉应当及时答复。
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同时,《规定》明确了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进行的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等活动的要求。
并规定,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孙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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