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管车侠
10月9日,根据新浪微博账号“021视频”爆料,上海的吴先生开车外出办事,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来自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简单判断一下,在这起案例中,最让人揪心的地方,就是加害方与被害方的特殊关系。根据该微博账号的介绍,两人属于父子关系,而且,受害方是一名2岁的孩子,正处于踉踉跄跄的学步阶段。
车主吴某是加害方,从案例描述上看,尽管没有主观动机,但从结果来看,造成了人员死亡,加害方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
长话短说!
从整个描述过程来看,加害方具有自首表现,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自然,对应的刑责及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不难判定。
在这里,“管车侠”重点要说的是,在微博描述中,“开车外出”、“没有”和“轧到”等几个词语说明,在当时的态势下,车主吴某已处于驾车过程中,且由于自己的驾驶意识疏忽造成了造成了受害方(自己2岁儿子)不可逆的死亡结果。
基于这样的结果,驾驶人吴某肯定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意识疏忽和行为!
那么,他究竟触犯了哪些交通法律法规?
.......
对此,“管车侠”决定聚焦于此,进行剖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加害方的父亲,和孩子母亲,后来去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虽然依法得到了百万元的款项,可那钱用起来时,会不会心里颤抖?)
结合事情的经过来看,显然,车主违反了“道交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却丝毫不影响他依照本法的第七十六条向保险公司成功索赔!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4月21日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第139号令,在现行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和考试内容中,明确有一条是这样叙述的:驾驶人上车前,要绕车查看车辆外观及车周围、车底安全情况的习惯,从车前门处开始,逆时针方向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轮胎、号牌;观察有无液体渗漏现象。确认汽车底部及周围没有人、小动物和其他障碍物等影响安全起步的隐患后,方可上车考试。
“管车侠”据此研判,如果驾驶人没有绕车一周,就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文首提到的车主不慎将自己不懂事的孩子轧成重伤致死的情况)这是驾驶证实操考试(即“科目三”)的刚性条件,没有做到这条,驾驶证“科目三”的道考直接扣掉100分,当值监考人员就可以强行终止考试行为,...
在这里,“管车侠”要说的是,包括上车前绕车一周,对车辆和汽车周围的情况大致检查一下,肯定合情,更合法。
尤其是,对于下半生处于痛失爱子的吴某夫妇来说,之前因为自己的侥幸(没有绕行检查、缓慢行车),造成的这个鲜血淋漓教训,虽然非常残忍,但一定触及到了自己的灵魂深处,更显必要。
对此,您是怎样看待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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