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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保监会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正在意见征集中。
本次征求意见的新办法,重大变化如下:
1,风险等级不同的公司有望按不同的费率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整体原则是减轻保险公司负担;
2,拟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条款,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向保险保障基金申请提供流动性支持;
3,拟降低对投资性保险产品的救济标准;
4,自保公司不用缴纳保障基金;
5,扩大保险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可以投资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为什么要修改?
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费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或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2017年9月底,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为1085亿元。
2004年,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2008年,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2007年和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分别参与了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但是,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产品、赔付、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保险市场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需要,在筹集、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本次办法修改共新增3条,修改5条。
1费率:风险等级不同的公司缴费不同
《意见稿》中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与此前的相比,意见稿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改变费率计算方式。此次修改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
二是简并费率。将现行人身险的7种费率简并为3种费率,将财产险的3种费率简并为1种费率。
三是平衡财险和寿险基金结构。财险基金筹集标准下调幅度较大,人身险基金筹集标准下调幅度较小,以调整现有财产险保障基金余额大,人身险保障基金余额小,两者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例如,修改前的非投资性财险缴纳比例为保费收入的0.8%。修改后,财险缴纳比例统一为0.6%。修改前短期健康保险缴纳比例为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缴纳比例为0.15%。修改后,健康保险缴纳比例为保费收入的0.26%。
修改后保险保障基金的基准费率如下:
(一)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6%缴纳;
(二)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
(三)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26%缴纳;
(四)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45%缴纳。
2使用: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条款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基金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国际上,金融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救助金融产品消费者,弥补其损失;二是参与处置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三是向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具备前两种功能。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一)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
(二)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
(三)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
1、限定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用途。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保险公司违规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终止借款合同。
2、设定金额上限。一家财产险保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保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3、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期限内,应当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向股东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限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3拟降低对投资性保险产品的救济标准
根据现行办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单利益的90%和80%。
但现行办法并没有对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投资型保险产品做区分,这就使得投资型产品也拥有较高的救济标准,但其实保险保障基金设立的本义,是为了扶危济困,并非用于保障投资不受损。尤其是近年,万能险好投连险发展快速,使得这一矛盾更加明显。
新规拟降低投连险和万能险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
4自保公司不用缴纳保障基金
自保公司即自营保险公司,是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其主要的目的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自保公司是近年保险行业出现的新型主体,由于这类公司经营范围是集团或股东业务,并不涉及外部商业保险业务。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5扩大保险保障基金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稿结合《存款保险条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作小幅扩大:将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扩大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扩大投资范围后,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仍然具有较高级别的安全性,但有助于保险保证基金更好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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