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带来四大改变,可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的积极性,纠正养老金体系结构性失衡。
酝酿许久的《企业年金办法》(下称“办法”)于近日下发。与2004版试行办法相比,办法下调了年金缴费比例上限,完善了企业年金操作细则。该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处于增长瓶颈期的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容。
根据人社部最新发布的企业年金三季度统计数据,截至三季末,全国约7.9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职工数为2329万人,比2016年底分别仅增长了3.47%和0.17%。这两个关键数据此前已经连续两年明显放缓。2015年、2016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数分别同比增长2.99%和1.12%,参加职工仅分别增长1.02%和0.37%。
下调缴费比例上限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以下四点改变。
一是调整了企业缴费和总缴费的比例上限,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办法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并明确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缴费比例上限的修改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对缴费水平的约定保持一致,同时给予企业更大的关于个人缴费的决策空间。
缴费上限下调会否影响年金缴费收入?平安养老险年金总监李连仁认为,缴费比例上限看似下降了,但从平安受托客户的实际情况看,51%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低于8%的。
二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的最高值和平均值之间的差距(简称“高平差”)做了限定,增加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一要求。李连仁认为,增加这一内容是为了体现公平。按照平安受托的大数据,有将近1/4的企业,高平差超过了5倍,需要根据新的办法进行调整。
三是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李连仁认为,办法提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为事业单位非参公人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了依据。
四是完善企业年金的操作细则。丰富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规定企业年金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将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从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结合实践情况,增加了年金方案变更及终止的相关规定;提出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明确了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等。
调整相关政策发展第二支柱
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年金发展正陷入增长瓶颈期。
朱俊生分析,整体来看,新办法增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促进其发展,其汇聚的资金对资本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职工而言,领取条件放宽、待遇领取方式有所增加,这增强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吸引力。缴费上限有所下降,可能会制约部分企业对年金的缴费水平。对企业而言,实施年金计划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有助于企业发挥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作用。
朱俊生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正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因此,要加快发展第二支柱。但目前企业年金覆盖的企业数量和人群都比较有限,没有真正发挥第二支柱的作用。调整相关政策发展第二支柱,使其成为国民退休收入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纠正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结构性失衡。
李连仁认为,办法加强了与职业年金办法的衔接,在关键内容上保持平衡一致,可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李连仁称,新办法出台会带动社会对企业年金的的广泛关注。对于平安养老险来说,预计每年缴费会再增加10%,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增速和市场占比还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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