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金额达小数点后四位,如何分赃?荒唐公诉难倒四川泸州法院

贪污金额达小数点后四位,如何分赃?荒唐公诉难倒四川泸州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17:06 巴-蜀-獨-立-評-論

作者刘虎 张梦云

2023年12月26日下午,四川省泸州市殡仪馆贪腐“窝案”上诉案将在泸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窝案”中,泸州市殡仪馆馆长杨海平、市场科负责人朱张平两位表亲认罪服判,没有上诉。坚决提起无罪上诉的,是殡仪馆原计财科科长淡灵。9月26日,淡灵一审被认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淡灵。受访者提供

淡灵的儿子阎竞舸说,母亲自始至终从未承认参与杨海平与朱张平的贪污,自己阅卷后更坚信其母亲是冤枉的,并取得了二审阶段亲友辩护人资格。

阎竞舸大学学的是土木工程,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为了给母亲辩护,他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几乎都在做功课,除了阅卷、研究案情就是学习相关法律。

01

停灵介绍费引发的贪污案

淡灵1967年11月出生于泸州市江阳区。因为泸州市殡仪馆原馆长杨海平、原市场科负责人朱张平贪腐案,淡灵被卷入其中,被认定参与私分泸州市殡仪馆城北服务站公款。

泸州市殡仪馆。张梦云 摄

2010年,为了拓展业务渠道,泸州市殡仪馆在龙马潭区五十八公里处租用泸县殡葬管理所场地,建立了城北服务站开展停灵业务,并委派朱张平为负责人。停灵收入进入市殡仪馆财务,财务则向道士及医院护工等人支付“宣传费”即停灵介绍费提成,金额为停灵费的50%。

2012年初,审计部门告知殡仪馆,城北服务站宣传费发放虽符合市场规律,但受事业单位性质影响,无法通过审计,要求整改。

为此,泸州市殡仪馆专门召开支委会、馆科长例会进行讨论,决定以承包方式进行合作经营,经营总收入由殡仪馆收取后,按总收入的60%向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宣传费、水电费、人工等开支由承包方负责,这样既可以保障业务渠道,也可以规避审计风险。

2012年5月,馆长杨海平代表市殡仪馆,与城北服务站食堂承包人张勇签订了《城北服务站经营合作协议》,由张勇负责该站经营管理并承担管理成本,经营收入由市殡仪馆收取后每月按60%支付张勇承包费,并派城北服务站负责人朱张平监督管理。此后,市殡仪馆按照协议规定每月支付张勇款项,同时也停止了宣传费的发放。张勇每月收到殡仪馆支付的款项后,全数交由朱张平支配。

2014年5月,城北服务站被拆迁。笔者近日在现场看到,原址已被围墙圈起来,里面是一家公司。

城北服务站旧址。张梦云 摄

由于涉嫌贪污受贿,朱张平、杨海平相继被立案审查。2022年7月29日、8月26日,朱张平和杨海平先后被泸县监察委留置。

泸县监察委调查发现朱张平占有和支配城北服务站承包款的事实后,怀疑泸州市殡仪馆私设“小金库”。朱张平称,淡灵参与了对城北服务站承包分成结余款的私分。

2023年1月4日,泸县监察委对淡灵进行立案调查,次日通知淡灵接受调查。同月17日,该案从泸县监察委移交泸县检察院。

2月14日,泸县检察院对朱张平等三人提起公诉。

2023年9月22日,泸县法院作出的(2023)川05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2016年期间,杨海平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殡仪馆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勇等多人所送的现金共计80.2万元以及4瓶红花郎酒。一审判决杨海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2023年9月17日,杨海平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八小时之外”,也要管起来!》一文列为四个典型案例之一——“钱多钱少我都收……”杨海平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他收钱次数达130次以上,收钱地点更是五花八门,除办公室外,在餐馆、咖啡吧、马路边、酒店大厅、自家小区附近,甚至在法院对面都在收钱。

泸县监察委。张梦云 摄

一审认定,2015年-2018年3月期间,朱张平利用担任城北服务站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和殡仪馆负责人安排其推荐鲜花服务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勇等人共计24.5万元。一审判决朱张平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02

到底贪污了多少钱成了糊涂账

关于淡灵,泸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为解决城北服务站发放停灵业务介绍费无法通过审计的问题,泸州市殡仪馆与食堂承包人张勇签订虚假的合作经营协议,由张勇领取协议上的停灵业务费分成款后,交回城北服务站由其自行经营开支。时任殡仪馆馆长杨海平和财务科科长淡灵商议决定,将张勇交回城北服务站经营开支后剩余的费用径行占有分配,除给张勇工资和单位公务支出以外,按照杨海平、淡灵、朱张平4:3:3的比例分配,朱张平表示同意。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从剩余公款207012.622元中,公务支出5000元,张勇工资8337元,实际杨海平分得74153.0488元、淡灵分得55614.7866元、朱张平分得63907.7866元。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淡灵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在庭审中,淡灵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知殡仪馆与张勇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系虚假协议,其没有与杨海平、朱张平共谋以及参与分钱。公诉人当庭对淡灵的量刑建议变更为三年至四年(上限增加了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最终,泸县法院一审认定淡灵参与了对城北服务站承包分成结余款的私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一审开庭处。张梦云 摄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30日,殡仪馆与原城北服务站食堂承包人张勇签订《城北服务站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由张勇负责管理该站停灵业务,并承担人员工资、水电费、宣传费等费用,殡仪馆按照当月停灵业务总收入的60%支付张勇。协议签订后,张勇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相关业务还是由原城北服务站负责人朱张平负责。

2012年6月起至2014年5月城北服务站拆迁止,张勇每月到市殡仪馆财务科签字领取分成款(当月城北服务站总收入的60%,扣除人工工资及特别服务费)后交朱张平。朱张平按照当月停灵收入的50%向道士、护工等发放宣传费,并支付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电话费等费用。

2012年6月,朱张平发现将所有费用支付完后,每月均可能剩余部分分成款,便将相关情况告知淡灵。淡灵与杨海平经商议后决定,除给张勇支付部分工资以外,杨海平、淡灵、朱张平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剩余分成款私分。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杨海平、淡灵、朱张平、张勇共计私分公款207083.31元。

对公诉方指控的三人各自贪污的金额,一审判决并未采纳,认定“无法准确计算出三被告人所分的具体金额”。

对公诉方竟然将淡灵等三人的贪污金额精确到了小数点后四位数,并诉称淡灵分了55614.7866元,阎竞舸认为很荒唐,“人民币的最小单位是分,最多只能精确到两位数。更荒唐的是,我母亲到底分了多少钱,一审法院都没有搞清楚,就判我母亲构成贪污罪。

03

一审法院拒绝审计贪污金额

“应对公诉方指控的贪污金额进行司法审计。”一审庭审中,淡灵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中,有3个月的返还金额并没有相关记录,不应做类推计算。朱张平提供的数据中只有13个月按照4:3:3的比例计算,其余月份三人的分配比例无法确定。

一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涉及的贪污金额仅为25个月的收支进行加减计算,数据量不多且不繁杂,无需专业会计人员即可计算。其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5月的支出情况并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对于该问题并不涉及财会专业知识,且亦无审计基础数据。因此,对于上述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本案贪污金额数据并没有一审判决说的那么‘简单’。”阎竞舸认为,法院认定贪污金额207083.31元,系非专业人员计算,也没有进行审计鉴定的结果。公诉方起诉的贪污金额为20万余元,淡灵的辩护人按公诉方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发现金额根本不超过20万元,而且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随后,公诉方竟然五次变更起诉金额及计算方式。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仍存在重大争议,公诉机构、辩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本案贪污金额关系到定罪量刑和诉讼时效,辩护人近十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金额进行审计鉴定,但一审法院既未书面、也未口头回复辩护人的申请,也不同意进行审计鉴定。

城北服务站第一个月的收入统计表被指存在明显篡改、伪造。受访者提供

“无法计算出具体金额,就应该进行审计鉴定,而不应该依靠主观推定,而且根据推定的结果量刑。”阎竞舸认为,本案中,公诉方对涉案金额未提供合法财务凭证予以佐证,亦未采取司法审计措施,而是通过金额推定堂而皇之提出量刑建议,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明知且认定无法准确计算出三被告人所分的具体金额,而且拒绝进行司法审计鉴定,连贪污金额都没有搞清楚就判处淡灵三年有期徒刑,已涉嫌枉法裁判。

04

嫌疑人供述连错误点都一样

在本案中,据以证明淡灵参与贪污的证据主要有两项,一是朱张平、杨海平的供述,二是从朱张平处获得的收入统计表等书证。阎竞舸认为,这两项都站不住脚。

首先,同案被告人杨海平系朱张平的表姐夫,且二人均通过供述淡灵获得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坦白情节,朱张平还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二人供述的证明力薄弱。而且在二人的讯问笔录中,对有的涉案情节描述一致,但与电费、水费、电话费等缴费凭证不符。在此期间,杨海平在押,朱张平被取保,办案人员涉嫌串供。

其次,一审认定淡灵构成贪污罪,仅有同案被告人朱张平一人的供述,没有其它任何直接证据可予以佐证。庭审质证显示,朱张平的供述系先证后供,且前后反复,在多次庭审中作出不同的供述,故该证据不应采信。

第三,杨海平的庭上供述与讯问笔录内容相悖。在庭审中,杨海平并未直接证实其知道或看到朱张平将所谓贪污款分配给淡灵,一审所谓查证属实的事实均系推定。

从讯问笔录看,杨海平作此供述前,办案人员并未向其出示任何材料。然而,杨海平在法庭调查环节回复淡灵的辩护人称,相关金额是办案人员先向他出示书证后通过供述得到的。

“杨海平供述的每一笔宣传费,均与办案人员自行统计的《朱张平保管的相关资料统计情况》完全一致,甚至其中三个月的推测金额和计算方式也与办案人员一致。而这三个月的报表根本就不存在,金额是办案人员通过计算推测的,办案人员明显涉嫌诱供。”

因朱张平前后供述矛盾、杨海平当庭翻供,淡灵的辩护人多次在庭审中要求调取办案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进行核实,一审法院均表示庭后再议。但直至判决书下达,法院仍未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判后答疑环节,淡灵的家人就该问题询问原因,法院表示已要求公诉方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方反馈泸县监察委拒绝提供。事后阎竞舸就此事向泸县监委提出申诉,申诉受理人却反馈公诉方、法院从未要求监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阎竞舸认为“一份本应属于阅卷范围的材料,想要查看却困难重重,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如何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泸州市中级法院。张梦云 摄

阎竞舸在阅卷时发现,在案证据中还存在一些荒诞离奇的现象。比如,办案人员在2022年11月30日讯问中,向朱张平出示了12月5日才调取的合作经营协议和财务凭证材料,时间先后都搞颠倒了。“在这次讯问中,朱张平第一次谈到淡灵参与贪污。该讯问笔录涉嫌伪造,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再比如,杨海平2022年12月29日讯问笔录、朱张平2022年12月30日讯问笔录中,两人关于涉案金额的供述完全一致,其中2014年2月错写成2013年2月2014年电费2394错写成2384元,连错误点完全一致

05

收入统计表被指存在伪造痕迹

在认定淡灵贪污的证据中,除了朱张平、杨海平的供述,书证主要是从朱张平处获得的收入统计表,上面记录了城北服务站在相关时间段内每月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淡灵和辩护人发现,第一个月收入统计表记录了当月参与分钱人员的姓氏和金额,但分钱金额及备注笔迹颜色与报表内正常填写的内容颜色明显不一致,明显存在篡改、伪造痕迹,严重怀疑报表上的姓氏和金额并非是2012年5月所写,而是后来加上去的。后面有数月的收入报表亦存在疑似淡灵书写的分赃人员代称和金额,淡灵矢口否认为其书写。

2022年12月20日,办案人员委托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对部分送检材料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检材上阿拉伯数字是淡灵所写汉字无法判断与样本上淡灵书写汉字是否同一人笔迹。

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受访者提供

“经向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多位高校专家了解,因阿拉伯数字构成简单,鉴定不具备排他性,经他人短期练习即可模仿笔迹,干预鉴定。”阎竞舸认为,况且该报表为审计局备查资料,将贪污分赃事实写在审计资料上严重违背常识、常理、常情。“作为资深财务人员,如果我母亲真的参与贪污,绝不可能将其写在报表上。”

阎竞舸还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既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也未编入名册,不符合法定资质要求,其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淡灵及其辩护人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收入统计表等涉案材料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不但均未被采纳,而且一审判决书中对该申请事项进行了隐匿。淡灵家人在判后答疑阶段对此提出质疑,法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无鉴定必要”。

“采用拉曼光谱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十分精准,3个月以上的笔迹基本都能鉴定出来。”淡灵的两位在国内某重点大学担任材料学、化学教授的姐姐、姐夫称,拉曼光谱鉴定技术已在我国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广泛使用,为众多疑难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科学依据。“采用拉曼光谱法,可以确定涉案报表上的姓氏和金额笔迹究竟是原来就有的还是后面加上去的,究竟是真实有效的证据还是伪证,还淡灵一个清白。”

阎竞舸认为,对一审认定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后,无任何证据证明淡灵参与贪污。

“我的母亲无罪!在二审中,我要和律师一起,争取让母亲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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