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社保之变,到底变在哪了?

个税、社保之变,到底变在哪了?
2018年09月10日 09:23 果树财富

近期国家颁发的多项政策中,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的要属“社保、个税改革”。

根据8月20日召开的社保费用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的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征管职责交接;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统一归税务部门征收。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先行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宏观长远来看的确是个利好政策,不同于以往简单的个税起征点上调,新个税法及社保新政更直接地体现了为解决大家所背负的教育、医疗、养老、生育、住房等近忧远虑而细化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由于此次新政涉及多项内容调整,小果儿周围有一大堆人一时也搞不清到底自己的工资是涨了还是反跌了。

为了让大家对个税社保改革有更深入的了解,小果儿带来一篇新政变化解读指南。

一、个税

为了对个税的变化一目了然,我们可以从个税公式看个税改革前后的四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变化1:提高免征额

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

那么起征点提高,能省下多少钱?

以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收入8000元为例:

提高前:

起征点3500,应缴税8000-3500=4500

1500×3%+(3000×10%)=345元

提高后:

起征点5000,应缴税8000-5000=3000

1500×3%+(1500×3%)=90元

最终节省255元

变化2: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五项。

针对专项附加扣除,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所以,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最终将如何落实,大家就静静等待吧~

变化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注:级距是指为实行按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的若干等级。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级距)

变化4:速算扣除数逐级递升

在个税计算要素中大家最陌生的当属“速算扣除数”一项,小果儿先来解释下速算扣除数的含义: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法中,对计税依据直接乘上最高税率,得到的结果与真实的税额之差,这个差在每一级都是一个常数。事先推出这个常数,对于快速计算税额很有帮助,所以这个数叫“速算扣除数”。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变化5:税收居民范围扩大

新版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纳税年度里在中国住满183天的境外人士,就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需以其全球所得扣税,税收力度加大,避税难度加大。

二、社保

以往社保费征缴机构可以是社保经办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新政出台后明确规定“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费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改革标志着在中国延续近20年的社保费“双主体“征管格局将成为历史。看似区别不大,只是社保费用由以前的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征”收,但这就意味着社保成为了某种形式的税收,之前企业以最低缴存基数缴存社保的时代结束,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保费用。尽管部分人实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想想以后的养老金大概会开心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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