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生三孩被开除案”一审被驳回,当事人将上诉

“杭州女子生三孩被开除案”一审被驳回,当事人将上诉
2021年10月16日 16:07 界面新闻

记者 | 实习记者 吴冰冰

编辑 | 赵孟

1

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生三孩被开除一案迎来一审结果。

2020年8月6日,杭州李女士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同年12月16日,尚在哺乳期的李女士被工作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原工作单位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工资共计14万余元。

2021年3月9日,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驳回李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4月6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李女士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案一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此案的走向也备受关注。

2021年10月15日,钱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支付李女士2020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8166.67元,驳回李女士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李女士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李女士告诉界面新闻,一审开庭结束后,法官跟双方沟通,希望双方进行调解。李女士表示同意调解,但并不认同调解书中“原告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表示认可”这一说法,调解作罢。

李女士称,此前劳动仲裁委员会曾联系街道办,让街道办与李女士协商并赔偿李女士88000元,然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被李女士拒绝。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只是为了获得赔偿。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考虑到兼顾家庭,李女士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3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告诉她,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回家待产。8月6日,第三个孩子出生。

李女士说,分娩三个月后,她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钱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做出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即李女士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理应熟悉并掌握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然而原告仍于2020年8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三胎,被告有权依据当时的计划生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20年12 月 16日,双方经协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达成相关一致意见,原告亦在相关文书中进行签字确认,表明原告对证明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据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李女士告诉界面新闻,此事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她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签字的。她认为,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对“超生”规定必须开除,而是规定“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这意味着开除不是必选项。

李女士在起诉状上主张,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她尚处于哺乳期,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她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引用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系政府文件,而《劳动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因此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文件均不能违反上位法。

不过,一审法院并未在判决中回应李女士提出的这些理由。她表示,目前正委托律师准备上诉事宜,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公正判决。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