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邹文榕
时隔逾7年,东北证券旗下一定向资管计划诉讼案件仍未完结。
11月8日晚,东北证券(000686.SZ)发布一则诉讼进展公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因不服二审民事裁定,就与东北证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
敦化农商行申请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东北证券2021半年报披露,2021年5月19日,原告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4.72亿元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东北证券予以赔偿。
据悉,“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盈4号)由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
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
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东北证券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2018年11月2日,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东北证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悉,上述诉讼案件终结后,2021年5月,敦化农商行又针对东北证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北证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涉案金额合计4.72亿元)。
但因不服上述判决,东北证券随之就该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6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吉林敦化农商行的起诉。
这也导致敦化农商行本次选择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由于案件涉及的产品为资管新规前成立的定向资管计划,不排除资管计划在其中充当通道的可能,因而券商在其中具体应履行的管理人责任应当视合同条款而定。”有券商资管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此外,也有律师向记者分析,在该案已有吉林省最高院二审终审裁决的前提下,吉林敦化农商行仍然可根据不同违约情形进行二次起诉。若起诉涉及同一合同,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的义务范围未发生变化,可能被发现了新的违约事实。当然,敦化农商行也可就其他合同对东北证券进行起诉。”
据了解,在11月8日公告中,东北证券表示,因案件正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另外,在2024年半年报中,东北证券也曾提到,该项讼仲裁事项暂未形成公司预计负债。
东北证券三季报成绩显示,本次涉案金额已接近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45.43亿元,同比下降6.43%;归母净利润4.74亿元,同比减少17.78%。
此外,前三季度,公司手续及佣金净收入项仅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增长,经纪、投行板块均同比收跌。前三季度,公司资管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长32.86%至2.86亿元。
另据2024半年报介绍,当前,东北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基金(持股57.60%)、参股公司银华基金(18.9019%)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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