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宋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宋霖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霖利用担任正安县委副书记、县长,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扩大矿区范围手续、获取优惠政策及土地使用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4万余元;宋霖在担任正安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宋霖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宋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滥用职权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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