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大修:权益基金门槛降至5000万元,严管风格漂移

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大修:权益基金门槛降至5000万元,严管风格漂移
2026年10月09日 22:02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记者 | 韩理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现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募基金运作层面最系统、最全面的一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六十六条,覆盖基金分类、募集、申购赎回、投资运作、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全链条。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明确,新规施行后,现行证监会令第104号将同时废止。

与2014年版相比,此次修订并非小修小补,而是在基金分类、成立门槛、投资风格约束、持有人大会机制、指数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责任等多个关键领域作出重大调整。整体看,修订围绕三条主线展开:完善投资运作监管,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监管指标和机制。

首先是募集门槛的重大调整,权益类基金从2亿元降至5000万元,固定收益类维持不变。

这是本次修订最受市场关注的变化之一。根据《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这一修订大幅降低了权益类基金成立的门槛,有利于权益基金的发展。

此次修订还围绕其他基金作出了多项优化。

一是FOF的成立门槛从2亿份、2亿元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同时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以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

二是将“固收+”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

三是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四是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并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之前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常因被动触及5%举牌线、短线交易或减持规则而面临合规困扰,修订以后,不仅可以降低合规成本与操作束缚,还可以提升运作效率,更有助于优化跟踪误差控制。”华东某公募ETF基金经理对界面新闻表示。

五是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

六是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其次是在投资运作方面,将业绩比较基准强制化,风格库入规、逆周期布局成硬约束。

根据《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健全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业绩比较基准有效表征投资风格、衡量投资业绩和约束投资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行业主题基金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风格库,确保库内证券符合合同约定;基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则须加强分散投资管理,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这也意味着,过去部分基金“名不副实”、风格漂移、主题基金实际重仓其他行业的现象,将面临更严格的合同和监管约束。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逆周期布局要求。明确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本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强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不得通过在同一基金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投资风格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而除了以上要点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变化。

在基金的分类上,新增了同业存单、期货衍生品、REITs;混合类基金也首次被细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混合基金分为偏股混合基金、偏债混合基金和其他混合基金。

1、权益类资产最低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为偏股混合基金;

2、权益类资产最高投资比例在30%以下的,为偏债混合基金;

3、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为其他混合基金,其他混合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区间幅度不得超过40%。

针对“迷你基金”,《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管理人如选择持续运作,需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成本,并要求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

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则有所放宽。《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

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也将提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修订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监管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等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同时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提高违规成本。

过渡期安排上,此次修订设置一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一方面降低权益类基金和FOF成立门槛,支持ETF、指数化投资、“固收+”及长期资金入市;另一方面强化业绩基准、风格库、逆周期布局、迷你基金退出和违规处罚约束。在业内人士看来,对行业而言,权益产品供给有望增加,风格漂移和短期申赎将被更严格约束;对投资者而言,基金运作透明度和公平性有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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