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电票到期后承兑人怠于应答,将视同拒付

警告:电票到期后承兑人怠于应答,将视同拒付
2021年01月22日 06:40 天下通商贸

警告:电票到期后承兑人怠于应答,将视同拒付,承兑人不应再心存侥幸||《通知》明确:电票到期后,承兑人怠于应答视同拒付---票据到期后,承兑机构怠于应答视同拒付

本来,为了维护良好的票据信用环境,保证票据顺利流通,根据《票据法》立法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无法兑付之时,有权及时向票据的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这既是对最后持票人的有利保障,也是保证票据能在不同主体之间作为支付手段顺利流转的前提。

但是,2018年7月发生的某集团财务公司对到期的电子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在电票系统中一直拒绝作出明确的应答,导致众多最后持票人无法及时取得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拒付证明”,故意为最后持票人进一步行使票据追索权制造“法律障碍”。

尽管绝大部分法院(包含上海金融法院)对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最后持票人向承兑人作出“提示付款”的指令后,承兑人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支付”和“拒绝支付”的明确表达,故意“旷日持久”的“不应答”的情况,直接认定为“事实上的拒付”,判决最后持票人有权直接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

但是也有极个别法院对票据到期后,承兑人这种长期怠于处理“提示付款代签收”状态,认定为:无法证明是不是拒付的事实,以此为由判决驳回诉求。

一、从2021年1月11日起,承兑人这种怠于处理持票人发出的“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指令,电票系统内将直接作出“拒绝付款”。承兑人不会再侥幸试图为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制造“法律障碍”,进一步试图保护出票之时购买大量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战略合作伙伴们”的利益。

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二、从2021年1月11日,根据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的规定:尽管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之前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持票人发起的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自主进行应答,系统不自动变更状态。但是,根据该《通知》精神,尽管系统不自动变更状态为“拒绝付款”,承兑人也构成了事实上拒绝付款的证明。只是由于电票系统指令的修正存在延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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