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提前十天,到期一旦拒付,对追索权有影响吗?通常大家在收票后,会有几种选择:一是将票继续背书转让给下家;二是持有至到期要求承兑人付款;三是贴现。今天我们先来聊聊背书转让及提示付款,后面有机会再用一个专题来专门聊聊复杂的贴现问题。
背书转出后需对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票面上未记载“不得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正常收票后,是可以继续背书转让给下家的(转出方为背书人,转入方为被背书人),但是这不意味着转让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是可以向他之前的背书人追索,要求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的。
举个例子:A公司作为出票人,出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张票由A公司自己承兑。后来这张票由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最终票到了E公司的手中,E公司在该票到期后的10日内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是遭到A公司拒付。此时,尽管B公司、C公司、D公司都仅仅只是汇票的背书人,但是E公司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选择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中的任意一人或者任意几人或者是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清偿。
当然了,如果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并向持票人清偿后即可获得这张票的票据权利,这时背书人可以继续对在他之前的其他背书人及出票人、承兑人等进行再追索,但如果被再追索的对象的偿付能力有限,则有可能最终不能收回款项,而且在追索和自己行使再追索权的过程中,也难免耗费不小的人力物力。
提示付款操作
重要提示★★★:
ECDS系统中所有功能在操作时必须经过经办、复核两次操作,而且很多公司的网银UK有两个,一个经办,一个复核,还分别保管在不同的人手里,这导致在实践中,有持票人在操作提示付款时,由于没有复核导致提示付款请求操作没有完成而不自知,最终因为错过提示付款日期而损害票据权利。因此在每完成一种功能的操作后,操作人员需立即检查票据右上角的票据状态,保证操作已经成功完成。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进行提示付款有以下几个关键时间点:
第一种:到期日前提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
有时候虽然某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还没有到到期日,但是有些银行的网银系统中就已经显示可以进行提示付款操作了,这时大家往往想着早点提示就能早点拿到钱,于是就在到期日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但是在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毕竟承兑人一般不愿意提前付款,而且操作后必须随时关注票据状态,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①承兑人在到期日前付款。这个是大家最期望的结果,但可能性极低。
②承兑人在到期日前拒付。汇票没到到期日,承兑人是可以拒付的。在提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后,在票据到期日前检查到票据状态是“提示付款已拒付”,则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应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再次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否则很可能会因为提示付款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票据权利损害。
③票据到期日后汇票仍然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由于是提前进行的提示付款,因此开户行系统往往不会在承兑人不进行操作时由系统代承兑人完成相应的操作,因此,这张票就一直会是“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此时,如果时间尚在到期日后的十日内,则可撤回第一次的提示付款申请,然后立即再发起新一轮的提示付款,但是操作前一定要咨询自己的网银开户行,保证所有操作顺畅,避免因系统原因,导致再次提示付款的时间晚于到期日后十日内;如果时间已经过了到期日后十日,或者已经和自己开户银行确认来不及再次进行撤回及新的提示付款操作,则就不要再随意对票据进行操作,应及时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我们下期聊)。
④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后拒付。这时,可直接在系统中提起追索,追索不成,则应及时起诉。
第二种:在到期日后十日内进行提示付款(强烈推荐★★★)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因此这是最正常的一种操作。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旦到了汇票到期日,应尽快地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千万不要踩到最后的时间点,不然如果最后的时间点遇到节假日或者恰好ECDS系统或者银行本身的系统出现BUG,则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进行提示付款时,一般选择线上清算。正常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后,操作人员可检查到票据的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承兑人就可以进行相应的付款操作了,而且一般情况下,如果承兑人放着不处理,系统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3天)进行自动的签收及划款操作,如果承兑人的账户中没钱,则系统会自动拒付,则持票人可看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此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了。
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付款时,一般选择“线上清算”,如果你选择的是“线下清算”,有时候出票人会以线下清算麻烦为由,让你撤回提示付款申请,这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撤回,万一你的再次提示付款操作逾期,则会损害你的票据权利,如果拿不准,最好老老实实的按照线下清算程序走。
第三种:在到期日的十日后至到期日后的两年内提示付款
这种情况就只能进行逾期提示付款的操作(需作出说明)了,这时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如果被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如果承兑人实力不济,那这笔钱最终就拿不回来了。
第四种:在票据到期日后的两年后提示付款
这就不要想了。《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2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和诉讼时效不是一个概念。下期,我们聊关于追索的问题。
(来源:赵丽丽 元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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