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票据是商业汇票,而电子债权凭证是基于应收账款债权产生的一种可流转凭证,虽然二者都可以拆分,但却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适用法律不同。供应链票据是适用《票据法》,而电子债权凭证本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适用《民法典》。
2.付款义务人及追索方式不同。供应链票据的第一顺位付款义务人是承兑人,但在承兑人未按时兑付的情形下,出票人及背书人均负有付款义务,持票人可向出票人及背书人主张追索;电子债权凭证虽然可实现多级流转,但市场普遍的电子债权凭证流转的标的是凭证项下的第一手债权,即一级供应商持有的对于核心企业的债权,因此,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主体仅可向核心企业追偿。
3.流通场所不同。供应链票据通过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供应链平台签发,票据的签发、背书等行为均基于票交所系统完成,因此可实现跨平台流转;电子债权凭证是基于单个平台的平台规则开立及流转的,因此无法实现跨链流转。
4.融资方式不同。供应链票据的融资方式主要为票据贴现及附票保理;电子债权凭证的融资方式则主要为保理。
5.账期不同。供应链票据的付款期限为不超过自出票日起6个月;电子债权凭证的账期根据各平台的规则各有不同,但大部分超过6个月。
6.无因性效力不同。供应链票据的无因性是法律赋予的性质,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电子债权凭证通常基于核心企业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实现无因,但仍不排除出现核心企业因基础合同关系异议而拒绝付款的风险。
7.信息披露强度不同。供应链票据的信息及承兑人的逾期信息可通过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查询,承兑人到期拒付的信誉成本较高;电子债权凭证项下若出现核心企业拒付的情形,则无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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