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如果持票人在案涉汇票遭拒付后六个月内,既没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也没有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线下追索,其不得对背书人主张权利。但如果持票人在六个月内进行了线下追索,而没有进行线上追索,该情形下持票人是否可以对背书人主张权利,在实践中尚有争议。
支持该抗辩事由,主要是从票据追索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论证;如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2),苏062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认为:“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的追索通知,包括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的追索,均不是行使法定的票据追索权,对被追索人不产生追索效力。”
否认该抗辩事由,主要是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法律并未规定行使追索权须以完成线上追索,作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形式与前提条件。
因此持票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六个月的追索时效期限问题,在该期间内首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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