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05月27日 15:05 保山日报

  白建国:本院受理(2022)云0502民初11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被告白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白建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5502130017004182的信用卡截止2021年5月30日透支本息费合计137510.00元(本金49977.23元、利息75454.45元、违约金12078.32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白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丹:本院受理(2022)云0502民初11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被告徐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625800006616299的信用卡截止2021年5月30日透支本息费合计66247.28元(本金50910.95元,利息10320.77元,违约金5015.56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徐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建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洪建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4270300022930845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账单金额合计62414.09元(本金55114元、利息4430.59元、违约金2869.5元),之后(2021年5月31日起)的相关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洪建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6258600006612454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账单金额合计38611.53元(本金34749.28元、利息2307.86元、违约金1554.39元),之后(2021年5月31日起)的相关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洪建树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肖建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由被告肖建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4270200034219338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账单金额合计75342.30元(本金49444.80元、利息23146.56元、违约金2750.94元),之后(2021年5月31日起)的相关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被告肖建斌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段文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由被告段文忠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卡号为4270300034438944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7月11日的账单金额合计120758.90元(本金99595.44元、利息17663.46元、违约金3500元),之后(2021年7月12日起)的相关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段文忠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继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南岳轮胎经营部诉被告吴继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5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继升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南岳轮胎经营部货款7915元;二、被告吴继升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南岳轮胎经营部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交通费50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南岳轮胎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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