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5月1日前是否必须认证完全部发票。5月1日后认证是否有影响?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额。
所以说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但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税局的规定为准。
2、2018年5月1日后,能否对之前税率的发票进行红冲?
解析:
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3、2018年5月1日后,能否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对于业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如何开票?
解析:
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原则上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因政策调整,需与购货方协商是否需要提前开具发票,或调整税率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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