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环罚﹝2021﹞50号,因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被罚款10万元。
陕J环罚﹝202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据企查查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注册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长庆未央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宏伟。
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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