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家属:我们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提起抗诉

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家属:我们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提起抗诉
2023年05月18日 13:23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静 张锡坤

5月18日,“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一审判决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坠亡女童父亲陈长江告诉记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不能接受,我们会提起抗诉。”

据了解,2022 年 6 月 14 日,浙江杭州一名2岁女童樱桃被保姆吴某某遗留在电梯内,随后从8楼坠亡。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吴秀芳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当保姆,负责照看其女儿陈某某(2020年8月19日出生)。当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小区2幢3单元15楼坐电梯下至1楼,因疏忽,致陈某某被单独留在电梯内。后电梯自动上行至8楼,陈某某走出电梯,爬上8楼过道窗台坠落至2楼平台,经抢救于当晚死亡。吴秀芳当天主动向前来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后被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次日被传唤到案。

2023年4月18日上午,杭州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致坠亡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择日宣判。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被告人吴秀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秀芳在最后陈述阶段认罪悔罪。

据“拱墅法院”微信公众号5月18日消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坠亡女童父亲陈长江告诉记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不能接受。我们不会放弃的,我们会提起抗诉,努力为樱桃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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