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布8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德州公布8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06月01日 14:17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3年,德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1.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德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

2022年10月11日,接到举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小区内部分业户有已安装好的210件假冒“夏新”“AMOI”商标的智能锁。经查,上述锁具为开发商销售楼房时,附赠给购房者的商品。经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锁具均为假冒“夏新”“AMOI”商标侵权产品,涉案金额1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县某加油站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案

2023年2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原县某加油站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800元;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81167.72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平原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加油机电脑主板未铅封并有改动痕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晚上为1号加油枪(柴油)和5号加油枪(92#汽油)更换了加油机主板芯片,增加了作弊装置。2022年9月12日开始使用该作弊装置,通过程序控制加油枪少给油1-2%。当事人在使用加油机过程中为加油机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5月18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驴肉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单位大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现场未提供相关反食品浪费的制度及措施,单间每位最低消费额为58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德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七条,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7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8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在购买楼房时销售人员宣传买一楼送小院,入住后就按照物业的要求围了铁栏,结果被城管局定为违法建筑拆除,开发商是欺诈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在售楼时通过现场介绍等形式宣传购买一楼住宅送小院,实际当事人所称赠送的小院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亦未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故当事人无权赠送,最后造成了业主搭建的小院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建拆除。截至案发,共售出35套一楼住宅。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625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并委托检测机构对禹城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75袋;购入价格125元/袋,销售价格130元/袋,共计货值金额48750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31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000元。2022年10月24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武城县某加油站涉嫌商标侵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对加油站进行装修,在其顶棚使用“中海石油”标识,对外提供加油服务。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使用“中海石油”标识期间,共销售了92号、95号汽油57756.73升,销售金额426.14万元;销售了0号柴油58041.24升,销售金额381328元。当事人使用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3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在进行户外广告巡查时,到达乐陵某置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向消费者保证该商品住宅资质齐全、吸引消费者,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广告中添加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虚假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费用为15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4元,罚款59588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德城区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的电力电缆经抽检,导体电阻(20℃)、绝缘热延伸、护套热失重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山东省电线电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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