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泰山景区公布《2024年5月1日-5月7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因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宁某、刘某分别被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山行处字〔2024〕第23号》显示,因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5月6日对宁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山行处字〔2024〕第24号》显示,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5月6日对刘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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