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演”起诉追索片酬,调解代付化解民忧

“群演”起诉追索片酬,调解代付化解民忧
2024年11月01日 16:0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甲公司系某部网络短剧的投资人,张某系该剧组的导演及实际负责人,林某于2023年6月进入该剧组担任群演,并向导演介绍多位演员一并出演。林某等多位演员于2023年7月杀青,林某代表众人与张某结算,张某支付部分片酬,但剩余3000元一直未给付。林某主张张某系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且片酬应由投资人予以支付,故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一案,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片酬3000元。甲公司辩称,林某与其非劳动关系,林某索取片酬应该找张某,且张某与公司并无关系,并提交《合作协议》一份,显示其将网剧交由张某负责,与张某结算支付费用,张某负责包含支付演员片酬的一切剧组工作。甲公司还陈述,张某称已经自行将剩余演员片酬支付完毕,可提供转账记录,不存在欠付片酬的事实。

经开庭调查,承办法官认为,从林某陈述和提交证据看,林某与甲公司间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认定的要件,存在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且张某作为实际向林某支付工资及结算的主体,林某仅以甲公司为被告可能存在诉讼主体缺失,若通过诉讼来解决本案,原告应考虑是否变更案由、追加被告、补充证据。同时,法官了解到甲公司与张某合作多年,可以考虑由甲公司作为中间人帮助协调。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林某释明目前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等问题,另一方面积极督促甲公司联系张某,看能否在本案中通过调解解决剧组的遗留问题。经法官多次沟通,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甲公司代张某向林某支付15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并约定三日后张某支付至甲公司后,由甲公司支付至林某。约定当日,林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在法官见证下,甲公司将1500元代张某支付给林某,林某当场书写“收到条”并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当日出具准予撤诉裁定书,双方案结事了。

结合影视实务可知,绝大部分作为“群演”的演职人员都是为某一特定的影视项目服务,项目拍摄结束则解散,其法律关系绝大多数为劳务合同。法官提醒:演职人员在出演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签订的劳务合同、剧组物料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等,明确剧组中投资方、出品方、摄制组身份,在拍摄结束后及时与相关负责人完成结算并制作结算单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通讯员 吕辰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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