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诉前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生效的诉前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人也会因某些事由需要变更,比如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变更的情形之一,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某商贸公司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槐荫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于2023年10月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年2月,因王某拒不履行诉前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某商贸公司向槐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第三人蒋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商贸公司向蒋某转让对债务人王某享有的诉前调解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某商贸公司、蒋某向王某送达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王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蒋某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变更蒋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生了债权转让,受让人能否获得执行的程序权利?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某商贸公司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蒋某,并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且出具书面证明认可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蒋某。此外,被执行人王某向法院表示知晓且认可本案债权转让事宜,故蒋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决:变更第三人蒋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提醒,通过“诉前调书”“诉前调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与其他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凭诉前调解书、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该第三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在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因债权转让引发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潜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转让债权价值与真实对价是否合理、转让债权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再决定能否允许其转让债权。2.债权转让是否通知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于2022年出国,诉前调解事宜全部由律师代为处理。经核实,王某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是其出国前本人签署并留在国内的,日期是他人后填写的。执行法官通过视频约谈王某,其认可某商贸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蒋某。虽然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执有瑕疵,但被执行人王某已向法院表示知晓且认可本案债权转让事宜,故蒋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3.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民事执行程序中,若申请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受让人的利益无法实现,自然无法完成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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