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西安西郊有两只大狗围着一名女子撕咬,有路过车辆不停鸣笛驱赶。最终,一名环卫工人路过,吸引了狗的注意力,女子才得以趁机上车脱险。12月2日,极目新闻记者多方核实得知,事发西安市雁塔区富源五路,事发当天早上狗被警方抓捕,被咬女子和环卫工情况并无生命危险,目前当地社区正排查无证养狗情况。有居民称咬人狗系罗威纳,当地派出所回应称,两只狗系烈性犬,品种尚不清楚。
另据上游新闻,女子右胳膊和右侧小腿被狗咬伤,环卫工人的右侧小腿及左臂也有咬伤,二人正在进行外伤治疗,并无生命危险。知情人称两只狗是同一主人所有,狗主人目前正接受警方调查。
有网友表示,狗主人能否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狗主人只是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通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但如果狗主人明知犬只有强烈的攻击性,仍故意放任其在公共场所活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未看管好犬只致使他人重伤,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利用烈性狗伤人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付建认为,西安有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狗主人无证饲养的,会面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若不配合整改,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此外,两名伤者可以向狗主人提起民事赔偿。狗主人对其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伤害,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包括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付建称,实际案例中,相比普通犬只伤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面临更重的法律责任。
2024年2月5日最高法公布的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显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某饲养了一只市内禁养的阿拉斯加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两人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最高法解释该案典型意义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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