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成九级伤残、几个月无法工作,责任方赔偿的误工费是否应包含兼职工作的收入?“江苏法院网”日前披露一起事故责任纠纷案情,南通如东县法院一审支持兼职工作的部分误工损失。
2023年11月29日,原告赵某(化名)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告黄某(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赵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赵某将黄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因赵某除了固定工作外还有一份兼职,双方在误工费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
经查,赵某2010年9月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某公司任操作工,日均工资177.05元;2023年9月至事发在另一家公司有一份兼职,日均工资115.6元。
法院认为,赵某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的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一份兼职工作收入组成,对固定收入,根据银行流水计算平均工资,结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损失。兼职收入虽有银行流水证明,但其从事这份工作时间较短,与用工单位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系兼职,有不稳定性、不固定性,不能简单对照固定工作计算误工损失。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他在事发前确实存在兼职收入,也确因事故造成相应误工损失。综合考虑,法院计算误工费时酌情认定其日均工资为2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东法院法官表示,误工损失系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应先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本案中,原告受伤前同时有固定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对其主张固定收入部分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对其因受伤导致无法继续兼职工作,应根据提供的证据,结合事实合理计算误工损失,全部认定或全部否定都不恰当。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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