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子慧

高空抛物“做了就罚”、无人机“黑飞”面临拘留、校园欺凌首次被明确为违法、微信群主需为群内不良信息负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治安治理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升级,将从多维度深刻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日常生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专访多位法学专家与资深律师,深入解读新法如何从“事后处罚”转向“源头治理”,并系统阐释其在公共安全、城市治理、新型风险规制、网络空间净化及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带来的制度性变革。
防患于未然:从“出了事再罚”到“做了就违法”
新法的突出亮点之一,是确立了 “行为即违法” 的原则,将法律干预端口显著前移。针对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直接且高频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危险性,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均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荣潇律师指出,这一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不出事不追责”的被动逻辑。新法明确规定,实施具有现实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或实施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殴打驾驶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即使未产生实质危害,也已构成违法,可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这意味着法律惩治的核心从“看结果”转向“管行为”,以更具刚性的约束守护公共安全。
根治城市顽疾:噪音、养犬管理获“硬核”法律支撑
不文明养犬和噪音扰民是长期困扰城市治理的难点。新法对此给出了惩戒与调解并重的系统性方案。
在养犬管理方面,山东大学(威海)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刘经靖表示,新法首次将违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填补了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构建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并行的双重责任体系,标志着治理思路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和全过程监管的重要转变。
噪声治理方面,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程龙博士指出,新法实现了双重突破:一是明确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五至十日拘留,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二是建立了“阶梯式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前,应先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进行劝阻、调解,从而推动矛盾纠纷在社区层面柔性化解。
“修订的目的绝非‘为罚而罚’或‘简单抓人’,”程龙博士特别强调,“其深层意图在于,通过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手段,倒逼当事人正视问题、配合前期调解。” 这清晰体现了立法从“事后处罚”向“源头治理”延伸的理念转变。
盯紧新风险:全链条打击偷拍 无人机“黑飞”明确入罚
面对科技发展伴生的新型社会风险,新法积极填补监管空白,强化全链条治理。
荣潇律师介绍,新法在隐私保护领域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罚范围,延伸至安装、使用环节,实现了对偷拍偷窥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使宾馆、试衣间等私密场所的偷拍行为不再面临“追责难”的困境。
在低空安全领域,山东大学(威海)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刘经靖指出,新法首次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并可对情节严重者处以拘留。此举是基于低空经济发展与“黑飞”等违规飞行现象频发的现实背景,采用了梯度化处罚设计,既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也确保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新法与此前的《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规紧密衔接,进一步压实责任链条,形成治理合力。
净化网络空间:精准打击有害信息 廓清私人交往边界
近期,社会上新法第80条关于发送信息的规定引发了“私聊不雅照即违法”等误读。对此,专家指出这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
刘经靖教授阐明,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核心在于惩治那些对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而非干涉个人私密空间的正常交往。法律规制的重点是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且必须达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例如,夫妻、情侣等特定关系人之间基于双方自愿、私密进行的通信,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原则上不在此列。立法的真正意图在于精准打击向不特定人群散布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利用网络实施侮辱、恐吓或散布他人隐私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孔凡清律师补充指出,新法虽将规制范围延伸至私聊、网络群组等场景,但其定性处罚的核心标准始终是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并与刑法相关罪名衔接,构建起“违反治安管理—构成刑事犯罪”的梯度化惩戒机制,特别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保护更有力:向校园欺凌亮剑 对亵渎英烈行为说不
新法显著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和英雄烈士名誉、民族情感等公共价值的保护力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表示,新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特点。对违法未成年人,根据年龄、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处置。例如,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严重或屡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因年龄等原因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则转入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做到“宽容但不纵容”。
尤为关键的是,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将“学生欺凌”规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对欺凌者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公权力救济途径,同时也进一步压实了学校在欺凌防治中的责任。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侵害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新法还规制虐待、遗弃被监护看护人行为,覆盖无自理老人、重病患者、残疾人等群体,以法定或约定监护看护关系为前提,明确打骂、拒供照料等为虐待,故意不履职致被看护人困境为遗弃,联动《反家庭暴力法》覆盖家庭与机构场景,填补旧法空白,强化弱势群体保护。
针对亵渎英烈、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新法填补了治安管理领域的规制空白,明确将其纳入处罚范畴,与《刑法》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紧密衔接,形成了“情节轻微或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完整法律追责链条。
维权更清晰: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让见义勇为者无忧
新法进一步厘清了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权利边界,其中一项重要突破是在行政法层面系统确立并细化了正当防卫制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许磊波律师表示,新法明确规定: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便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也应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从制度上彻底扭转了以往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还手”行为简单认定为“互殴”的惯性思维,有效破解了“谁受伤谁有理”、“谁还手谁担责”的困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精准辨识和认定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此举不仅是对公民个人防卫权的确认,更传递出国家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匡扶社会正气的鲜明价值导向。
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为改过自新打开“法律出口”
新法还确立了一项体现“惩教结合、重在挽救”理念的重要制度——特定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次被查获的吸毒等特定违法人员,其相关记录可以依法予以封存,并严格限制公开与查询。针对社会关切,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内的吸毒行为属行政违法,其处罚力度已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记录封存的核心是“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违法事实本身并未删除,公安机关的动态管控也将持续,法律威慑力并未减弱。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常芬律师补充强调,若行为人涉走私、贩卖毒品等刑事犯罪,其记录将纳入不可封存的犯罪记录体系。该制度旨在为确有真诚悔改意愿的初犯者提供社会回归的路径,防止“一次失足、终身背负”的标签效应,体现了法治的理性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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