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四种模式:①接管(央行或央企);②关闭;③撤销;④重组。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议题有两个,其中一个就是“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
专题讨论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体现出高层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信托公司风险是金融系列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需要多管齐下。
信托公司风险成因及处置模式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实施融资或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业务大致可分为五类:
一是: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是: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是: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是: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是: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信托公司业务横跨三大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号称“金融百货公司”。手段灵活,门类众多,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证券化,贷款等多种方式灵活运作。
此外,信托产品具有起点高(100万起)、期限长(1~2年)、对象好(高净值人群)的特点,相比证券、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有更广阔的市场、更多的竞争优势和盈利模式,但同时,如果管理不当,也面临更多的风险。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制度在中国逐步恢复,从那时起到2020年这四十余年中,信托业曾经历过六次大的整顿,充分诠释了信托业艰难的成长历程和凸显的经营风险。这六次整顿分别在发生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 1999年和2007年。纵观六次整顿,起因皆是信托业“野蛮生长”、机构设立混乱、违规经营、业务失控,导致规模增长过猛、不良资产过高,不少信托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政府被迫出手,进行严厉整顿。
经过六次整顿,信托公司数量从最初的745家缩减为现在的68家,但信托业管理规模从1993年的4,000亿,发展到2020年的20.49万亿,信托业仍然是中国金融领域中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支柱。
信托业的六次行业整顿,实质上就是信托公司风险的六次集中化解。
在六次行业整顿过程中,通过对一些典型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为我们今后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和思路。
1995年,中银信托因违规经营、资不抵债,被央行接管;
1997年中农信,1998年中创、广国投等三家信托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
1999年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中经开等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风险集聚被撤销;
1999年有13家信托公司改组或移交地方;
2005年青海信泰信托、宁夏伊斯兰信托、新疆金新信托、浙江金华信托等因资不抵债或挪用客户资金等分别被央企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建行接管。
由此形成了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四种模式:①接管(央行或央企);②关闭;③撤销;④重组。
近几年信托公司风险呈现新的特点,通道类、融资类业务规模上得过快、过猛,尤其以房地产为主要资金投向的融资类信托发展迅速,由于通道业务占比高,造成银行资金在金融系统空转,进而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加,服务实体经济成为空话。随着监管力度加大,要求压降规模,非标转标,融资类信托受到抑制,融资渠道收紧,信用风险凸显,按期兑付压力增大,仅2020年,违约数就达到1,600亿,融资类信托逾期规模扩大,行业不良明显增加,大量风险集聚,个别信托公司资金池爆雷,更是引起投资者恐慌。面临新的风险形式,要求我们要有新的风险化解模式。
完善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对策建议
化解信托公司风险实际上从操作层面讲,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二是处置。总结过往六次整顿化解风险的经验,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环境变化,从系统观念出发,对新时期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从防范方面讲,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尤其是处于尾部的中小型信托公司,主要盈利模式高度依赖通道业务、集合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由于自身治理水平不高,事前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事中事后风险处置化解能力不强,加之业务创新能力弱,导致业务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大幅下降,资产减值损失增加,营业总支出远大于营业总收入,甚至靠自融、借新还旧维持。
好在监管层已经发现并高度关注到这一点,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对信托五个方面的风险主动进行排查,对防范信托公司风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是:在主动管理类信托方面,要求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评估非标资金池风险;审慎评估融资类信托信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顺应经济周期,不搞逆经济周期的无序大幅扩张;紧盯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交叉风险传染;
二是:在事务管理类信托方面,要求重点关注金融同业通道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的规范性问题;严防资产证券化业务未实现破产隔离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三是:在固有业务方面,要求排查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状况;核查信托公司以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等抽屉协议方式形成的隐性担保;做实信托公司拨备计提和资本水平;
四是: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股权关系,甄别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排查违规关联交易;严防非金融子公司经营风险向上传染;
五是:在风险防控和处置方面,要求开展表内外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准确测算流动性缺口,并做好应对准备;推动信托公司真实处置化解风险,开展表内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推动股东提高救助意愿和能力。
除此之外,信托公司要防范风险,还要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学习,借鉴国外信托公司管理经验,引进优秀外资机构合作,提高信托公司治理水平,改进信托公司文化,让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从处置方面讲,要充分总结六次信托公司整顿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借鉴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成功做法,不断完善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模式。
首先,要坚持依法处置。要尽快完善信托公司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做到风险处置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明确处置责任主体,确立处置方式,规范处置流程,落实各方法律责任。把过去行之有效的接管、关闭、撤销、重组等方式法律化,并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补充新的处置方式。
其次,要坚持市场化处置为主、行政处置为辅。鼓励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及时化解风险。
第三,要坚持成本最小化原则。对不同的信托公司,分类对待,扶强汰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第四,要充分发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积极参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探索建立信托投资保险制度,一旦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市场化失败的情况下,可先行对信托投资人进行保险偿付,再对机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切实保护信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姚翔/光大信托产业创新金融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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