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召开“法信聚力 纾困兴企”信托制度助力企业重整研讨会!

苏州中院召开“法信聚力 纾困兴企”信托制度助力企业重整研讨会!
2024年03月28日 19:16 上海信托圈

3月26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法信聚力 纾困兴企”信托制度助力企业重整研讨会。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包刚,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涛出席并致辞。

蔡绍刚在讲话中指出,破产与金融深度关联、紧密交织,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离不开金融支持。全市法院要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主动担当作为,打好破产处置金融与司法“组合拳”,为探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优解”、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要积极运用,发挥破产服务信托制度优势。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强运用破产服务信托解决问题的意识,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论证引入破产服务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要依法适用,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明确设立信托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维护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利益,设计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要科学架构,达成信托计划最优方案。承办法官要审慎把关相关文件中所涉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发挥好监督职责。人民法院、管理人、信托公司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预案,提升资产、债权等信息的管理水平。要加强交流,形成破产服务信托发展合力。要加强业务学习,深化沟通交流,促进形成人民法院、管理人、信托机构的常态化学习交流机制,共同助推破产审判与信托制度实践的深入融合发展。

包刚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是为了更好地探索信托制度在破产领域的运用,助力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希望各方强化协作互信意识,用好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破产中提升资产价值,实现债务清偿和资源整合的目的。提升调查研究能力,深化行业交流,在不同破产案件中研判论证是否引入科学合理的破产服务信托计划。展现担当作为精神,破产管理人要进一步发挥能动性,积极尝试包括引入信托工具在内的多种手段,对重整计划或清算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承办法官要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切实解决破产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张涛表示,国发集团将继续大力支持苏州信托在困境企业重整挽救领域深耕细作,将积极发挥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源整合优势,充分调动不同金融子公司的资源与能力,全力支持苏州信托为困境企业提供更具质效的信托解决方案。同时,国发集团将加强体系内、外机构之间的联动,形成合力,为困境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共同推动困境企业的脱困、转型、升级。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信托专家、高校教授、银行代表、破产管理人代表、一线法官等围绕“法信聚力 纾困兴企”展开深入研讨。与会嘉宾发言踊跃,气氛热烈,共同为促进信托制度与破产审判有效结合,进一步推动破产服务信托工作走深走实出谋划策。

精 彩 发 言

林森

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破产服务信托不仅在大型企业破产重整中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及重整中也有较大的适用价值。破产程序中引入信托工具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尚属于起步探索阶段,应当选取信托服务破产审判的成功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企业、法院和管理人了解破产信托的制度优势。而管理人在引入信托服务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论证。下一步,法院、管理人、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信托公司要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服务信托的运作流程,减少程序漏洞,规避常见风险,让服务信托机制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发挥更大作用。

陈静英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自2021年全国首单破产服务信托落地至今,多个重整项目中引入信托服务,充分验证了“破产+信托”模式的可行性、先进性。苏州资管与苏州信托共同推动了苏州市首单破产服务信托,提升了资产处置效率,优化了债权清偿,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这是苏州资产和苏州信托双方以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携手探索多样化的合作模式的成功体现,未来双方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业务合作。

蒋瑜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负责人

银保监会2023年1号文《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在资产服务信托中新增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正式为信托在破产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信托在资金引入、权利安排、资产运营、价值重塑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在此呼吁各位同仁以这次研讨会为契机,持续开展破产程序中的信托应用研究和研讨,助力企业纾困和重整挽救。

徐文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近年来,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能动司法保障民生实事、以高质量司法助企纾困等方面,对苏州法院的各项工作作了全面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希望苏州法院进一步深化探索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服务保障之间的联系,切实以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将充分发挥优势,不断提升苏州法院“短平快”的报道率,切实增强苏州法院整版的质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法院工作。

周丽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同业客户兼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

在做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银行承担了不同的角色任务。从债权人的角度,银行承担着战略及财务投资人寻找方的角色,对一些有价值、有品牌优势、有产品、有市场的危困企业,引入战略和债务的投资人出资收购,实现损失的最小化和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另外一个角色是为投资人提供并购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未来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学习引入先进模式,切实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维护好各方权益。

刘思萱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破产服务信托”这个问题可以拓展到不同层面思考。第一,“信托”的设计和理念可以自洽于破产法程序,从“信托”的概念内涵和发展历程来看,信托不是债权人的律师、代理人,也不是债务人律师或代理人,而是要依据法定职责履职,把财产处置好管理好,这个理念就和破产法非常融洽。第二,信托的定位是服务和保护,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保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把信托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有很多优势,同时也要考虑拓展信托的适用范围。

周永胜

法学博士、信托法专家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财产管理方面具有财产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财产独立、隔离风险,管理方式具备灵活性等特点。信托制度能够引入到破产重整案件中,主要原因是能够满足各方需求,有效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管辖法院、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面共同面临的程序性及实质性问题。比如对法院来说,引入信托公司作为财产的管理主体,能够及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释放被长时间无效占用的司法资源,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

沈光俊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风险隔离、权益重构、管理灵活等功能作用,能在困境企业的纾困、重整、清算等过程中积极作为,从而成为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信托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其横跨资本、货币和实业市场的全牌照优势赋予了信托业务灵活性和广泛性,从而能为困境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调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满足企业重整、市场环境优化的全流程过程中困境企业、债权人、投资人以及行政机关等主体的多元需求。

“如何争取更多债权人对信托计划的认同?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可否给到支持?”“重整计划通过之后,信托服务如何有效履行,薪酬问题如何考量?”“如何处理好破产管理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履职以及资产处置中应承担什么角色?”……在自由交流发言环节,与会人员就信托制度在破产领域的运用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苏州破产法庭庭长王蔚珏主持会议。苏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鉴定处、苏州破产法庭负责同志,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各基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人,部分破产管理人代表、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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