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融信托一审、二审全部胜诉。法院判定抵押物拍卖,中融信托享有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融-承安96号(融创)即将迎来化解!
中融信托一审、二审全部胜诉。法院判定抵押物拍卖,中融信托享有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01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中融信托与融创集团、南昌融创、武汉融景共同签署了《关于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协议。
约定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承安96号),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信托计划项下拟发行合计不超过20亿份信托单位,并约定到期日为第 1 笔 A 类股权投资价款支付日起满 12 个月之日,以及第 1 笔 B 类股权投资价款支付日起满18 个月之日。
中融信托与融创集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融创集团为中融信托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2.8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中融信托与武汉融景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武汉融景以其持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以南、江城大道以西、京广铁路线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为 22.85 亿元抵押。
中融信托与南昌融创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南昌融创以其持有的武汉融景51%股权提供最高额为22.85亿元质押。
中融信托与南昌融创、武汉融景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约定武汉融景加入南昌融创在本项目项下的债务: 对中融信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南昌融创应于2022年5月25日向中融信托支付已到期的首笔本金10 亿元及基准投资收益224,052,901.37 元,但南昌融创未能足额支付。
此外,相关协议2022年5月26日,中融信托向融创集团、南昌融创、武汉融景发送《违约暨项目提前结束通知书》,宣布项目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 20 亿元投资本金及应付未付投资收益。
截至中融信托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南昌融创、武汉融景、 融创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
02
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74 民初 1127 号,判决如下:
1、南昌融创、武汉融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借款本金1,968,636,684.41 元,利息101,447,626.47 元、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以1,968,636, 684.4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 算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支付律师费200,000 元、保全保险费851,741.28 元.
2、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融创集团在最高额22.8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融创集团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南昌融创、武汉融景追偿。
3、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中融信托有权以武汉融景提供抵押的鄂(2021)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8515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22.85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中融信托有权以(阳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1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南昌融创出质的武汉融景股权在最高额22. 85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中融信托有权以登记在中融信托名下的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 1046 号,判决如下:
驳回“融创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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