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向作为发明人的研发工程师发放专利奖金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专利保护的问题。 —— 贾振勇
目前,为了鼓励研发工程师申请专利,各企业基本上都会给研发工程师发专利奖金,数额低的几百元,数额高的上万元,有的企业甚至申请一件发明专利给发明人奖励几万元。
当然,给研发工程师发放专利申请奖金激励确实能够起到鼓励研发工程师申请专利的作用,这点在专利法第16条有相应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更是明确提出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
但实际上,向作为发明人的研发工程师发放专利奖金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专利保护的问题。
这是一个错误的导向。什么情况下才会给予奖励呢?我们发现凡是发放奖励都意味着所作的事情不是其本职工作或者义务,所以才给予奖励,鼓励大家去做。例如国家为什么要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因为见义勇为不是大家的义务,但需要予以鼓励。因此,给研发工程师发专利奖金就表明申请专利不是研发工程师的本职工作和义务,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那么,申请专利到底是不是研发工程师的义务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研发工程师的工作成果包括两个:一个是产品,另一个就是产权,而且产权远比产品更为重要。
产品是在市场上销售,让消费者接受的具体的物或者服务,而产权则是企业对这个物或者服务中的创新技术成果所拥有的所有权,是对于创新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就两者的关系来讲,产权是核,产品是形;产权是体,产品是用。
如果有产品没有产权,就意味着企业对于产品中的技术成果这种无形资产丧失了财产权,不但企业的资产价值将大为减损,而且产品中的技术被人窃取、抄袭或者仿冒时企业就没有办法去维权,这样企业的研发投入就打了水漂,这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同样也是无法接受的。
更有甚者,如果企业未就产品中的创新技术成果及时形成为产权反而被他人抢先获得,反倒可能会陷入侵权纠纷当中,明明是自己研发的成果却被禁止使用,还可能被处以高额赔偿。
因此,产权是产品的基础,没有产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有时虽然产品研发失败了,但是凝结在产品中的创新技术仍然是有价值的,务必要通过专利真正转化为公司的无形财产。
不申请专利就意味着公司财产权的流失,而申请专利保护公司的创新成果是现代研发工程师应尽的当然义务,是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做好了是应该的,做不好就要予以处罚。
所以,企业应该建立的是一套奖惩结合的专利绩效考核机制,将专利保护作为研发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之一,没有尽到这个职责就要处罚,而对于做的好的就发放奖金。这里要注意,是做的好的发放奖金,而不是只要申请专利就给奖金。
其次,专利奖金能够促使研发工程师申请专利,但难以获得企业需要的专利。
在专利奖金的引导下,专利工作成为研发工程师的一项额外工作,甚至被视为是对研发工作的干扰。这样,研发工程师往往将研发工作摆在优先位置上,在工作之余才会抽时间来考虑专利的事情,在专利申请时往往也会以研发工作忙为理由予以拒绝、推脱和拖延。
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应该申请专利保护的创新成果往往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有可能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丧失专利权;二是产品中应该保护的创新成果可能没有申请多少专利,没有价值的成果反而申请了一大堆专利;三是已经申请专利的创新成果因为缺乏足够的时间、精力来投入,难以保证专利资产的质量,产品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样,企业在专利上的投资回报就大打折扣,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专利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期望可能会落空,甚至受制于人。
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将专利保护内化为研发工程师重要的工作职责,更重要的是将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放在优先位置,针对重点产品进行系统化的保护布局,确保保护充分、到位。另外,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要设置相应的节点,定期对产品的专利保护情况进行检视和监督,以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公司的产权,而在产品的产权化工作未完成之前,轻易不要将产品推向市场,否则就会使得产品中的创新成果公之于众,而丧失了获得专利的机会。
对专利申请发放奖金正是企业“懒政”的表现,不去认真思考如何通过专利来保护产品,反而寄希望于发点钱就万事大吉,能彻底解决问题,如果这样的话事情就简单了,大家只要比谁发的奖金高就可以了。到底还是企业家缺乏基础的认知,做了看上去貌似正确,实则不恰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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