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要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 实现风险出清

银保监会:要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 实现风险出清
2020年07月23日 17:40 金融虎

金融虎讯 7月23日综合消息,针对P2P的风险整治,银保监会再度定调。据银保监会官网,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会议要求提到,要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

要求明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立足国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争取战略主动,做好长期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充分准备。

会议强调,要持续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从制度上组织上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实施股东入股“承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坚决实施行业禁入。强化“两会一层”履职监督,督促提升董事专业性独立性,强化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加强高管层履职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压实相关各方责任,拓宽风险处置和资本补充资金来源,加快推进中小银行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完整性,尤其要保持农信社或农商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进一步优化保险监管机制,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扩大试点。

据了解,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P2P网贷整治进展已经多次定调和表态。今年2月25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提到,疫情不会改变P2P专项整治方向。他强调,“P2P专项整治,方向不变,节奏不变,继续坚定不移、彻底的执行。P2P以‘退’的方向为主,整个专项整治政策没有改变。”

今年4月,互金整治领导小组与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的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便指出,截至2020年3月末,全国实际在运营网络借贷机构仅139家,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1个月下降。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已有近5000家机构退出。会议强调,争取2020年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

5月2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今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包括九大领域。其中即包括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大力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持续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深入推进网络借贷专项整治等内容。

6月4日,针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银保监会再度表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出清。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坚决取缔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机构,不断加大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好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股东的救助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损失分担机制。对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在稳定大局的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和改革重组。

今年7月中旬,针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银保监会特别发出风险提示指出,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以“望洲集团”案为典型案例提示社会公众,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旗号,或假借扶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之名,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收益、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手段,进行自融或变相自融,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

据金融虎此前了解,当前,国内已有湖南、山东、重庆、河南、四川、云南、河北、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湖北、江苏、宁夏等十八个省市地区对P2P网贷业务进行了全部取缔。监管重拳整治之下,P2P模式在国内的覆灭版图已超过“半壁江山”,且仍在进一步扩大。

另值一提的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方面,意见提到,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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