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解析民间借贷利率新规:超出四倍LPR不予支持

北京一中院解析民间借贷利率新规:超出四倍LPR不予支持
2020年10月20日 20:03 金融虎

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高效融通渠道,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利率、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有可能成为培育高利贷的温床,这颗所谓压垮债奴、吃倒企业的“毒瘤”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高利放贷不仅造成债务人履约不能,更会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

此前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的LPR。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打出一系列组合拳,针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条款做出相应调整,有效防止高利贷野蛮生长。

今天就带大家好好解读一下这些系列组合拳

01 本息保护趋于严格

随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降低为4倍的LPR,对借款本息的保护也相应地趋于严格。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本息结算,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LPR,那么这部分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不仅如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按照合同成立时4倍LPR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举个例子,2020年7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万元,三年后还本付息,按复利方式计息。假设第一年利息为1600元,年利率为16%,超过了合同订立时四倍LPR(即15.4%),那么超出的60元利息就不能认定为下一年借款本金。而且,三年期满之后,A公司向B公司连本带息总共支付的金额也不能超过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本息之和14620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相比于此前的规定,新司法解释从本息总和的角度加强了对借款人的保护,对高利贷的打击更加严格。

02 逾期利率上限调整

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遥相呼应,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可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形,甲和乙既没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约定逾期利率,如果出借人甲要求借款人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第二种情形,甲乙之间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没约定逾期利率,如果甲要求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院也应当支持。可见,新司法解释进一步保护借款人,即便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出借人也不能趁机索要高额逾期利息,从而实现借贷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防范高利贷风险。

03 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限制

新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充分选择权,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从中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在实践中,很多出借人收取过高的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例如管理费、服务费等,变相进行高利放贷。因此,司法解释也做出相应限制,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例如在2019年9月,小张向小李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小李一年后逾期没有还款,小张向法院起诉主张小李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共计5万元,由于借款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为16.8%,按照20万元本金计算为33600元,本案中小李的主张超过这个限度,故法院不予支持。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之上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更加合理、明确、严格,让高利放贷无处遁形、寸步难行。

供稿: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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