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企业A股上市失败研究报告

2024年企业A股上市失败研究报告
2024年02月24日 16:40 千际投行

第一章 概述

1.1 影响

在探讨企业A股上市失败的现象时,我们首先得明确,上市失败是指企业在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的情形。这一过程中,企业需经历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法律审查,旨在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然而,一旦上市申请被拒,企业不仅面临着前期准备工作中所投入的大量资金和资源的损失,还可能因信息披露要求而暴露给竞争对手潜在的商业机密,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不利局面。

上市失败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在资本市场,上市失败可能被视为企业实力不足的标志,这对企业形象和未来融资能力均有负面影响。其次,企业为上市所作的巨额投入可能难以回收,这对于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意味着严重的财务压力。此外,上市失败还可能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竞争对手可能获得关键商业策略,从而利用这些信息在市场上占据有利位置。

重要的是,上市失败并非企业的终点。企业应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改善管理和运营,增强透明度和合规性,从而提高未来成功上市的可能性。同时,企业也应更加审慎地评估上市的时机和条件,确保在重新申请上市时能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避免再次失败的风险。

我们认为,企业A股上市失败不仅是一个财务和资源上的挑战,也是对企业策略和竞争力的考验。通过透彻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调整,企业可以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未来成功上市的机会。

1.2 分析

近年来,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失败情况引起了市场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IPO失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包括不予注册、撤回申请、发行失败、审核不通过、未通过发审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暂缓表决或审议、中止、终止审查或注册等。这些情况共同构成了IPO失败的广泛分类,涵盖了从申报初期到接近最终审批的各个阶段。

根据数据,2019年至2021年,IPO失败的企业数量分别为110家、109家和260家,而到了2022年和2023年,这一数字更是攀升至300家以上。这一变化反映出中国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愈发严格把控入口关,旨在提升市场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图 IPO 情况对比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iFinD

证监会在2023年多次强调了加强审核透明度和提高发行上市可预期性的重要性。通过实行“阳光审核”,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证监会旨在取信于市场,同时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这种趋势在各个板块的IPO审核标准中也有所体现。创业板和科创板,作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重要平台,其审核标准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iFinD

从板块选择来看,创业板因其略高于北交所的标准和与主板、科创板相近的估值,成为规模较小、科技含量不如科创板高的企业的首选。相比之下,主板的审核标准更为严格,审核未通过率居高不下,显示了其对企业质量的高要求。科创板的设立,特别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的高标准,旨在选拔那些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这些企业被视为市场的“隐形冠军”。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iFinD

此外,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调整,包括推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强调了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以及对市场入口关的严格把控。这些措施旨在引导市场资源更多地向科技创新企业倾斜,服务于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综上,近年来IPO失败的增加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在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监管透明度以及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方面的努力。尽管这增加了企业上市的挑战,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质量和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更有价值的投资选择。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预计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稳健,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1.3 案例

现场督导

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审核过程是一项严格的质量控制手段,旨在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均符合市场和监管机构的高标准。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洲渔港”)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现场督导的良好视角。亚洲渔港,作为一家主营标准化生鲜餐饮食材研发、销售及配送服务的企业,其上市之路受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严格审查。

深交所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关注了几个核心问题,首先是亚洲渔港与“海燕号”之间的复杂资金往来。这种大额资金流动,特别是资金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的情况,引发了对资金往来合理性的疑问。此外,“海燕号”的收入确认和采购入库原始凭证的大量缺失,以及不同客户收货地址的集中问题,均暗示着潜在的内部控制缺失和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规范。

第二个关注点是亚洲渔港的主要代工供应商问题。代工供应商如大连兴强、东港富润和大连港铭的毛利率异常低,且存在财务不透明和资金流动的异常情况,如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和大额取现现象。这些情况暗示可能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不当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问题。

此案例强调了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现场督导的重要性。交易所通过详尽的现场检查和质疑,不仅揭示了亚洲渔港在内部控制、会计规范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潜在问题,也展示了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对于亚洲渔港而言,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上市成功的前提,也是其长期发展和维持市场信誉的关键。此案例为其他申请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即在上市准备过程中必须确保内部控制的健全、会计基础的规范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满足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高标准。

审核阶段止步

太美科技的案例是资本市场审核严格性的一个明显体现,特别是在对上市申请公司的财务健康度和业务可持续性进行评估时。太美科技,一家主要从事医药临床研究、药物警戒、医药市场营销等领域软件及服务产品和定制化软件的企业,在连续四年的亏损后,其上市之路在上交所的审核过程中被终止。从2018年到2021年,公司分别亏损1.8亿元、3.9亿元、5.2亿元和4.8亿元,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为净流出,累计净流出近5亿元,且到了2022年,这种负面现金流的状况仍未得到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额达到1.7亿元。

在其招股书中,太美科技披露了拟通过融资20亿元投资于四个项目,并计划斥资7亿元购买2.6万平方米的办公楼。这一计划引起了交易所的关注,交易所特别询问了购买办公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质疑该举措是否意味着公司变相进入房地产领域。

上交所在审议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太美科技持续大额亏损的原因、这些亏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盈利能力受影响的具体因素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未来销售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关键问题。经过深入分析,上交所认为太美科技在报告期内并未主要依靠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能充分披露对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至关重要的信息。基于这些考量,上交所最终决定终止对太美科技的审核。

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上市公司严格的财务和业务评估标准,也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投资者做出决策时所需的关键信息。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而言,太美科技的经历提供了重要的教训:持续的财务亏损、缺乏可持续的业务模式以及不充分的信息披露都是影响上市成功的关键因素。此案例也提醒了市场参与者,交易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其审核过程将不会有所松懈。

第二章 上市标准

2.1 北交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不予受理: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四)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上市条件

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3)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3 主板上市标准

境内公司主板上市标准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上述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红筹企业主板上市标准

(1)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 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上述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主板上市标准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此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还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相关规定。

科创版上市标准

(1)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5)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创业板上市标准

(1)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2)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5)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第三章 审核机制

3.1 简介

随着全面实施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的审核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对IPO企业的审核过程中增加了对板块定位的重视。在这一新机制下,无论是主板、科创板还是创业板的IPO企业,在首次提交申报材料时,都需要提供一份专门说明其业务是否符合所申报板块定位要求的文件。此外,保荐机构也被要求出具一份专项意见,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相应板块的定位要求。

图 各市场审核机制对比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君合律师事务所

这种对板块定位的审核不仅体现在交易所的受理阶段,中国证监会从一开始就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这意味着,从申报之初到最终获得批准,发行人需要不断证明其业务和发展策略与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所在板块的定位高度一致。

这一变化旨在确保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同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要求企业和保荐机构提前明确并证明其业务符合板块定位,注册制下的审核机制能够更有效地筛选出那些真正有潜力、符合市场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此外,这种对板块定位的关注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每个板块的特点和投资价值,促进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对于企业来说,这要求它们在准备上市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自身财务和业务的健康发展,还要紧密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确保其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与国家战略及板块定位高度一致,以顺利通过审核并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成功。

3.2 上交所

图 上交所上市审核流程

来源:资产信息网 千际投行

受理

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审核

本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

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落实上市审核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其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四章 后续策略

4.1 再申请上市

再申请上市的标准:

(1)如果上市失败的原因是市场交易类指标,那么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为3个月。

(2)对于因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对于其他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为12个月。

(4)如果上市失败的原因不是因为造假,公司在拿到证监会出具的不予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后六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

(5)如果上市失败的原因是造假,那么必须等到3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

诺康达的上市之路体现了一个企业在面对IPO失败后,如何通过不懈努力、改进管理和财务状况,再次冲击资本市场的过程。作为一家集医药制剂、药学研究、临床研究于一体的综合研发服务企业,诺康达三次尝试上市,每一次都暴露出不同的问题和挑战,但也反映出企业的适应和调整能力。

在2019年4月,诺康达首次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但在上交所启动现场督导后,于同年7月撤回上市申请。这一次的失败部分是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特别是未能披露与第二大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交易,这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尽管诺康达最终撤回申请,上交所还是对其进行了监管警示,指出了其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次尝试在2021年8月,诺康达计划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这一次,中介机构指出该公司的治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与上市公司标准相比还有提升空间。这反映了诺康达在内部管理和财务透明度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三次冲击是在2022年6月,诺康达向深圳创业板提交了上市申请,并计划募资7.5亿元。这一次申请的受理表明诺康达在经历前两次失败后,对自身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和优化。

从财务角度看,诺康达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尝试间的净利润表现出显著变化。在科创板冲击期间(2016—2018年),净利润逐年增长,从602万元增加到7758万元。然而,在冲击创业板期间(2019—2022年),尽管净利润在2019年出现了大幅下降(67%),但之后逐年回升,显示出企业经营恢复和增长的能力。

诺康达的案例展示了IPO失败后再次申请上市的挑战与机遇。每一次失败都为诺康达提供了反思和改进的机会,无论是在信息披露规范、内部治理结构,还是财务管理体系上。通过不断调整和优化,诺康达展示了企业在面对挑战时的韧性和成长潜力,也为其他寻求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4.2 被并购

IPO失败对于企业来说并非终点,而是可能开启另一条道路向成功转型的契机。许多企业在IPO失败后,通过改善财务状况、寻找投资者或合作伙伴,成功地实现了重组、增长或被并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数智汇,这是一家专注于大数据与信用科技领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失败后,最终被广电运通收购,这一事件展示了失败后转型成功的可能性。

2021年,中数智汇的IPO申请未能成功。然而,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并未停止其发展步伐。2023年11月23日,广电运通宣布了收购中数智汇的决定,此举旨在进一步扩展其在大数据与信用科技领域的业务。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广电运通收购了中数智汇2388.89万股股份,交易价格高达8.6亿元。同时,广州番禺汇数二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也参与了增资,以3999.9995万元的投资价款认购中数智汇111.1111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

这次股权收购和增资完成后,广电运通持有了中数智汇42.16%的股权,使得中数智汇成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在IPO之前,中数智汇的募集资金目标为3.77亿元,发行估值约为15.08亿元。与当时的估值相比,中数智汇的收购估值实际上增长了32.63%,这一结果不仅显示了中数智汇作为企业的价值和潜力,也反映了广电运通对中数智汇技术和市场前景的高度认可。

中数智汇的案例充分证明了IPO失败并不是企业发展的终结,反而可以成为企业寻找新机会、实现价值增长的起点。通过与正确的合作伙伴结盟或被有远见的公司收购,失败的企业仍有机会在市场上重新定位自己,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和扩展。这对于那些正在考虑IPO或已经经历IPO失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和鼓励。

4.3 借壳上市

在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背景下,A股市场的借壳上市活动明显降温。过去三年,根据同花顺的统计,仅有13家公司推出借壳上市方案,其中只有三家成功完成了借壳。去年,路畅科技(002813)、日播时尚(603196)、大连热电(600719)是宣布借壳的三家公司,但日播时尚的借壳尝试失败,显示了当前市场环境对于借壳上市的严格审查。

日播时尚的借壳尝试是一个具体例子。去年5月,公司宣布停牌并计划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锦源晟,一家主营锂电正极材料的企业,构成借壳上市。该计划一度引发市场热烈反应,公司股价连续11个交易日涨停。然而,到了去年11月5日,日播时尚发布公告称决定终止收购上海锦源晟新能源100%股权的计划,并因此收到监管工作函,借壳尝试宣告失败。

与此同时,去年7月,恒力石化(600346)公布了分拆控股子公司康辉新材重组上市的预案,这是A股市场上少见的“分拆+借壳”案例,由民营上市公司主导。此外,去年12月,祁连山更改公司名称为“中交设计(600720)”,完成了A股市场首次央企间市场化借壳上市,也是全面注册制后首单A+H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重组上市的案例。这标志着中国交建(601800)成功拆分旗下单位并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置换,显示了即便在注册制加严的市场环境下,借壳上市仍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

这些案例显示,虽然全面实施注册制后借壳上市的难度增加,但通过合规的重组和资产置换,特别是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借壳上市仍然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可行路径。它们也反映了监管机构在审核借壳上市案件时的严格态度和对市场规范性的高度重视。

4.4 其他市场上市

库客音乐的上市之旅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展示了即便在面临IPO失败的情况下,企业仍有机会通过探索不同市场和调整策略成功进入资本市场。2016年8月,库客音乐首次尝试进入资本市场,选择在中国的新三板挂牌上市。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决定摘牌,新三板之旅以失败告终。

不甘心于新三板的失败,库客音乐转而寻求在国际市场上市。告别新三板七个月后,该公司便开始谋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8年6月和2019年1月两次提交招股说明书。尽管如此,库客音乐的香港上市之路同样未能成功,两次尝试均以失败告终。

然而,库客音乐并未因此放弃。2021年1月12日,该公司在美国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KUKE”。在这次首次公开招股(IPO)中,发行定价被确定为每股10美元(ADS),发行金额在考虑绿鞋选项前为5000万美元,绿鞋执行后增至5750万美元。此次IPO由德意志银行、华盛证券、尚乘国际AMTD等知名机构担任承销商,标志着库客音乐经过多次尝试后终于成功登陆资本市场。

库客音乐的案例强调了企业在面对IPO失败时的韧性和不懈追求。通过不断调整战略、寻找新的机会并利用不同的市场环境,库客音乐最终实现了其资本市场的梦想。这一历程为其他寻求上市但遭遇挑战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即便在失败之后,只要持续努力并灵活调整策略,成功上市的机会仍然存在。

第五章 总结

企业在A股上市失败的现象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对多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几个主要原因:财务状况不稳定、不符合监管要求、核心竞争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这些因素不仅反映了企业内部的问题,也体现了资本市场对上市企业的严格要求。

首先,财务状况是企业上市的基石。连续亏损、现金流持续为负、高负债率等都是企业在A股上市失败的重要原因。这些财务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也降低了投资者对其未来盈利能力的信心。

其次,不符合监管要求是导致企业上市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监管层对市场的规范和控制日益加强,对企业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企业需要满足包括财务指标、信息披露、合规性等在内的一系列要求,任何不符合都可能导致上市申请被拒绝。

此外,核心竞争力不足也是企业上市失败的原因之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乏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很难吸引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影响到上市的成功率。

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真实,也是企业上市失败的常见原因。透明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企业如果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不仅会直接导致上市申请被驳回,还会损害企业的品牌和信誉,影响其未来的融资能力。

千际投行认为,企业在A股上市失败是一个复杂的现象,涉及到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合规性、核心竞争力和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这要求企业在准备上市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还要充分理解和遵守资本市场的规则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和真实。通过持续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企业可以增加在A股成功上市的机会,实现其资本市场的目标。

作者:千际投行

封面: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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