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申请抵债人对以土地抵债中的税费产生重大误解,能否申请撤销以物抵债

最高法院:申请抵债人对以土地抵债中的税费产生重大误解,能否申请撤销以物抵债
2026年02月11日 13:58 看点资讯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税费存在重大误解,能够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情简介

一、某升公司与某祥公司申请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2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委托某中心拍卖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土地。

二、该土地三次竞拍,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某升公司请求以物抵债。因土地不可分割,江门中院按照债权比例及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最终裁定某升公司补缴差额款4823.9万元,土地抵债9966.73万元交付给某升公司。

三、后某升公司认为税费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某升公司需要支付5800多万元的税费,该变化足以影响某升公司的判断,故向江门中院提起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江门中院认为某升公司明知按照第三次拍卖所确定的条件接受抵债,则接受第三次拍卖中约定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裁定驳回某升公司异议。

四、申请抵债人某升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其在以物抵债前向江门中院、拍卖机构、税局了解的税费均约1700万元,后因在以物抵债过程中税率调整导致某升公司需支付5800万元税费,江门中院系隐瞒税费帮助同案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以物抵债的前提违法,应当撤销以物抵债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费计算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强制某升公司以物抵债显失公平,裁定撤销江门中院执行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五、某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祥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以物抵债裁定能否撤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某升公司在申请以物抵债前被告知税费为6%。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税费6%的计算表作为拍卖文件公开提供给竞买人,某升公司以此信息为据申请以物抵债。

2、实际税费按照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6000多万。根据2016年9月6日江门市地税局的复函,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1,832,555.37元,滞纳金为2,496,864.14元,且税款滞纳金随逾期缴交的天数的增加继续增大。

3、某升公司对以物抵债存在重大误解,以物抵债的结果对某升公司显示公平。

综上,广东高院撤销本案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总结

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以物抵债的税费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申请抵债人对税费产生重大误解的,可以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如果申请抵债人在申请以物抵债前向法院、拍卖机构了解过税费,但是事后非因申请抵债人的原因导致税费过高,强制以物抵债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的,申请抵债人可以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果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也可以申请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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