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今年以来,除了险企高管学历造假之外,银保监会也发现个别险企的代理人也存在学历造假行为。
4月24日,浙江保监局公布的对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未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在办理入司手续时,个人代理人张某某、周某某等15人提交了虚假的高中学历证明。
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未核实上述人员学历证明原件,即与其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并将其以高中学历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述15人共代理中韩人寿保险业务72单,保费合计34.65万元。
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对中韩人寿长兴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
险企高管需要什么学历?
首先,要明确哪些职位才能算高管。
根据原保监会去年年底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除平时一般印象中险企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等职位外,还包括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等。
从学历上来看,上述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
(五)拟在西部地区任职的从业人员
(六)拟在自治州(县)任职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同时提到,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从资历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
(一)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多项必要任职条件之一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四)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