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台州大酒店在修建中存在违法超占土地行为,尚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转让。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当地法院一翻“神”操作下,违反法规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协助执行”不但为该酒店办理了不动产权的首次登记,还办理了不动产权的过户登记,将违法建筑未经合法的行政程序变为合法建筑,侵害了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以物抵债执行裁定被撤销的尴尬境地。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阿拉尔台州大酒店的实际建设单位为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土建部分由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建公司")中标承建,外装饰装修工程则由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闽公司")中标承建。该大酒店2014年完工后,塔建公司、天闽公司均被拖欠工程款。
据了解,塔建公司与龙鼎房地产公司因借款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兵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2016)兵0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鼎房地产公司向塔建公司支付借款及利息70178500元,建筑工程款44599113.18元,共计114777613.18元。塔建公司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龙鼎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的阿拉尔台州大酒店以决算造价85056834.39元,以物抵债给塔建公司;以物抵债后尚欠工程款16463260.4元,塔建集团将债权转移给实际施工方并向龙鼎集团主张债权,同时约定付款期限及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相关法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议,该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和解协议达成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及该酒店的执行案中,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规定,不仅作出(2016)兵01执41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还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一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将执行人龙鼎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阿拉尔市台州大酒店的房地产变更至塔建公司名下,将执行和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对此,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向该法院提出“此宗地存在违法超占土地行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的行政审查意见。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的审查意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第三条“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规定,仍然强制执行协助当事人办理了该酒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过户登记。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达成和解协议,本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却通过“协助执行”为阿拉尔台州大酒店办理不动产权的首次登记及过户登记,违反“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等规定。
该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将当事人自愿抵债行为演变为法院强制权属转移登记的执行行为,使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让当事人借助法院强制执行逃避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行政处罚,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害了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
另一方面,双方达成自愿以物抵债行为的透明度不高,缺乏规范,抵债财产还可能涉及到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人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福建天闽公司因承担大酒店外装饰装修工程而被拖欠工程款的公平受偿权利。
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为何能通过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据天闽公司介绍,阿拉尔台州大酒店不仅存在法院违反法规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的问题;还存在因超占土地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就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阿拉尔台州大酒店公然违规组织竣工验收,阿拉尔住建局在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公司强烈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对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本次案件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也期望上级部门对阿拉尔住建局违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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