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观察评论: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则延伸至新三板

市场观察评论: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则延伸至新三板
2017年12月13日 09:04 新浪财经新三板

□张书怀

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向ST慧球发出多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顾国平因在担任慧球科技董事长期间严重违法违规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近日媒体曝出顾国平所控制的公司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顾的行为违反不违反对他的处罚决定?

据绿庭投资公告,“上海炳通”通过上交所集中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总数达到355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在这次增持中,“上海康斐”为一致行动人。“上海炳通”举牌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通过融资融券账户融资1.5亿元;二是向“上海康斐”借款3亿元。“上海炳通”和“上海康斐”一致表示,未来12个月内将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进一步增持绿庭投资股份。

据查,“上海康斐”是“四川斐讯”的全资子公司,而顾国平现任“四川斐讯”董事。再往上追溯,“四川斐讯”有两个股东,其中之一是“斐讯投资”,这正是由顾国平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全资子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的ST慧球的众多前任董监高,也闪现在与上海炳通、上海康斐相关联的股东和高管群体中。上述链条清楚地表明,顾国平是“上海炳通”和“上海康斐”举牌绿庭投资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之一,因此,他对这次举牌有着重大影响和决定作用。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制度”。顾国平行为不涉及后者,那么是不是涉及“证券业务”呢?现行法律和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没有作出解释。不过,我们可从该禁入规定适用人员上来深入分析,凡是禁入规定列示的适用人员,都应是从事“证券业务”人员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列示的适用人员有七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外,还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上海炳通”和“上海康斐”是一致行动人,且持有绿庭投资的股票达到5%,进入大股东行列,显然已是“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顾国平就是“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高。这也就是说,顾国平违反了对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规定。这七类人中最后一类是兜底性条款,证监会认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所以,顾国平即使不涉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六类人员,也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处罚决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没有明确“证券业务”的范围,但该规定之前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有明确的解释:“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这个解释没有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而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当然也应实行证券市场禁入,所以,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是对原规定的完善。

此例提醒我们,何谓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再明确的必要。按现在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董事监事外,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都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财务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算不算?财务总监算不算?公司董秘如不是公司董事兼任的算不算?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算不算?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算不算在从事证券业务?如果上述人员均算高级管理人员,那就都应在证券市场禁入适用范围之列,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明确。

证券市场禁入,除了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和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买卖证券市场证券,否则怎么能说是禁入证券市场?另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如果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不要也实行证券市场禁入?

在现有的行政处罚当中,比起警告、几十万元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措施来,证券市场禁入是威慑力较大的处罚。当今强化依法治国、确保金融安全的要求下,重拳治乱、猛药去疴,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是必然选择,证券市场禁入这柄大斧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将现有证券市场的禁入规则延伸至新三板,拓宽适用人员范围,把禁止行为扩展至市场证券买卖。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