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实控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

新开普实控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
2020年07月06日 10:49 蓝鲸财经

蓝鲸教育7月6日讯 早间,新开普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尚卫国、付秋生、华梦阳、葛晓阁、傅常顺、赵利宾、杜建平、刘恩臣、郎金文,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新开普股东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的3年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2018年1月30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因未续签协议导致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截至2018年1月30日,上述新开普股东合计持有新开普49.11%的股份,《一致行 动协议》到期后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20.29%、3.85%、3.41%、 3.33%、3.18%、3.09%、3.09%、3.09%、2.93%和 2.84%,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新开普总股本的 5%。

关系解除后,新开普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4月16日,杨维国才在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解除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和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和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2条的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现对新开普相关股东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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