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月5日讯,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张彩根、张振华、徐佳丽、张红英。
决定书显示,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1月22日,华夏电梯向实际控制人张彩根控制的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4年8月30日补充披露。2024年12月26日,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4年,公司向湖州联怡石英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华夏浔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新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含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涉及金额分别为550万元、10,854.75万元、355万元、1,158万元,合计12,917.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43.89%。公司未就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5年4月28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2025年1-10月,公司向湖州华夏浔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新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含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浔全红机械设备服务部、南浔登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南浔泗莲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提供借款,涉及金额分别为3,765.16万元、900万元、1,15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合计8,115.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68.49%。公司未就上述重大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5年7月14日及2025年11月11日补充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彩根、张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佳丽,时任财务负责人张红英未按照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张彩根、张振华、徐佳丽、张红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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