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如下:
一、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以下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1、已履行交易信息披露;
2、已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二、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公司没有起诉,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三、董事任期内被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支持。
董事因解除补偿起诉讼,应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四、分配利润的时间:
1、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载明的时间;
2、如无1,则依公司章程规定;
3、如以上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
4、如决定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六、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1、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2、已经终审或者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简评:
1、明确确定信披义务和法定程序并非关联交易的豁免理由;股东代表诉讼扩大至关联交易合同无效与撤销,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在任期内可被股东免职,但无因解除应予以合理补偿。
3、利润分配决议完成的最长时间是一年。
4、股东分期调解为先,尽量维持公司运营,避免解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