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告“猴头菇”,涉千家厂家3亿赔偿,大厂商标也不规矩?

“猴姑”告“猴头菇”,涉千家厂家3亿赔偿,大厂商标也不规矩?
2022年07月21日 09:26 正商参阅微博

导语:老话说“一字千金”,可对食品企业来说一字之差就招来巨额赔偿。

近日,在食品圈、网络上一起关于猴姑告猴头菇商标侵权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一片热议,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另一边,漯河食品工业协会也发布公开信,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

停产3年的产品

突然被江中食疗状告侵权

上月中旬,被江中食疗起诉的河南漯河食品企业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他的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近期被江中食疗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目前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根据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江中食疗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某峰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饼干商品上突出“猴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起诉状落款时间为今年6月2日。

起诉状还显示,2013年起,江中集团先后申请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第 13055691 号“ 猴姑 ”商标 、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等商品上。2015年,江中集团以独占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江中食疗使用。2017年,江中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江中食疗。

漯河一家企业被起诉商品的包装

根据漯河企业负责人提供的产品包装上显示,被起诉侵权的饼干名称为“猴头菇酥性饼干”,产品配料中包括猴头菇粉,并标注配方添加猴头菇粉为配料量的8%。产品包装整体为淡黄色,包装正面中间部位印有“猴头菇酥性饼干”字样,以及猴头菇和饼干的图片。

据该负责人介绍,企业被起诉侵权的这款饼干已于2019年停产。他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方于2019年购买了这款产品作为证据,时隔3年才来起诉。他认为,自己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包装上和“江中猴姑”饼干有明显不同,他认为自家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并称后续将积极应诉。

千起案件,累计涉案3亿

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发声回应侵权问题

江中猴姑产品 官网截图

猴姑、猴头菇商标侵权事件以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等手段,向企业索取巨额钱财,引起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的重视,并第一时间以公开信的形式做出回应:

一、协会认为:这是与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在支持和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也会积极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建议并呼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这种“滥诉”行为,最大限度维护我市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二、协会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任何食品企业都有权依法合理使用,“猴姑”指代一种动物,“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关联,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会导致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协会支持和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三、全市会员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加强自我品牌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用信誉打造企业品牌和核心竞争力。

与此同时,这起事件也引起当地作家刘金涛发声并呼吁相关部门关注,作出公平抉择,为因猴姑与猴头菇商标被罚企业伸冤翻案。

据他透露,目前全国因猴菇商标侵权案件已有1000多起,其结果绝大多数为败诉,江中食疗胜诉,按一起赔偿最少30万来计算,1000多起的赔偿至少达3亿元,江中猴姑的姑与其他却所菇并非一个字,法院的判罚结果也引来了争议,据了解仅漯河生产猴头菇食品的企业就有10多家。

质疑过度维权

江中食疗引发行业炮轰

通过网络检索猴姑商标侵权事件,近五年发生的案件比比皆是,其多数结果是江中食疗胜诉。曾有多数企业对“江中猴姑”的“赶尽杀绝”表示不能再忍,在他们看来,江中猴姑过度维权,把本不专属于江中猴姑的权益扩大化,意图占有或垄断通用名称“猴菇”的全部权益。如今再次站在风口浪尖的江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猴姑”与食品原料“猴菇”读音相同、字形近似,“猴姑”是否属于描述性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猴姑”与猴菇读音相同、字形近似,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猴姑”商标的注册是否意图垄断整个猴菇类食品市场,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几年商标案侵权事件频频出现,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库尔勒香梨再到猴姑商标,从法律上,主张商标专用权无可厚非,没有过错,国人的品牌意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这是好事,但法律意识、执法人员严谨性合规性也需同步提升。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维权都应遵守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消弭争议、合法合规才能走得更远。

来自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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