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大地震,支付宝、微信支付都将受影响

支付行业大地震,支付宝、微信支付都将受影响
2021年01月21日 20:56 EMBA微金

反垄断深入支付行业,

监管措施“威力”巨大。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从准入门槛、股东资质、高管任免、业务规范、反垄断执法、备付金管理、分类评级、风控手段等方面对非银支付机构进行了全面而详实的规范。

在行业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条例》的实施,头部支付平台面临被拆分的可能性,或将重塑支付市场格局。

此外,《条例》还确定了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提高了支付机构设立门槛和从业门槛,对规范支付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支付业务被重新划分

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具体来看,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

《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

而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未明确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及规则。

关于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该项规定对支付行业影响非常大,因为这将改变现有支付行业按照收单、发卡来划分的格局。

对微信和支付宝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微信和支付宝既做发卡又做收单包括线上预付卡的业务、线上互联网账户、银行卡收单,相当于包揽了整个支付的全流程。

而按照新的规定,以后包括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在内的支付公司需要在储值账户业务和支付业中‘二选一’,要么做账户、要么做支付。

对于擅长C端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而言,选择储值账户业务的可能性更高;而对于银联、拉卡拉这类深耕B端市场的机构来说,更适合聚焦于收单类的支付业务。

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表示,整体分类的改变或将影响到今年机构的续牌问题。

央行政策的出台后,对原有的业务分类作出改变,机构是否还能根据现有的情况进行续牌,相关问题需要继续关注,整体的支付市场情况或将重新得到评估。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

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3.强化反垄断

相比于此前出台的规范支付行业发展的文件,《条例》一项重要的新增内容,就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条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为两个层级,被外界看作直接针对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互联网支付巨头,也是在《反垄断法》对市场界定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央行对支付领域的反垄断明确具体而详细的界定标准。

一方面,对于存在一个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支付机构若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类情况认定标准中,“分母”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前一类是指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后一类是指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尽管《条例》未明示两类市场的具体涵盖范围,但从字面意义看后者范围大于前者。

不同的界定范围对互联网支付巨头带来的的影响也会不一样。

尽管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可能会满足前一类的预警界定门槛,但如果后一类的“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包含银行体系的支付市场,互联网支付巨头是否满足门槛标准则需要官方公布更详细的电子支付市场数据。

4.小结

《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

此外,为保障支付机构稳妥有序整改,《条例》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央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央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财经下午茶综合自国际金融报、中国证券报、券商中国、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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