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 一审获刑4年仍取保 被指伤害股东利益

品案 | 一审获刑4年仍取保 被指伤害股东利益
2024年08月30日 19:18 中国品牌

朋友四人共同经商,后委托其中一人实际经营管理,结果时间一长出现问题,实际控制人魏某被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4年,后二审法院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对此,报案股东的代理人认为,案发后魏某一直处于取保状态,翻供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并认为在公司类经济犯罪中,实际控制人在一审判刑4年后仍未予逮捕,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审被判职务侵占

出于经营发展的考虑,乌拉特中旗嵘储莫圪内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常某、魏某、胡某、张某等股东同意将公司交由魏某经营管理,实际控制。

但此后,魏某与其他股东发生了分歧。常某等人称魏某拒绝其他股东查看财务报表,并认为魏某擅自更换会计、出纳,以偏离市场行情的价格私自对外签署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随后,常某向警方报案,称魏某职务侵占。2022年5月19日,魏某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7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乌拉特中旗法院一审查明,嵘储公司企业登记股东为常某、胡某、张某、卫某(魏某侄女,实际持股人为魏某)。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魏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嵘储公司钱款偿还其个人借款492万元。转款途径为嵘储公司工商银行对公账户接受客户货款后,转入卫某等人建设银行账户中,再转给梁某等债权人。采用上述方式,魏某转移款项多达十余笔。

但魏某认为,起诉书只指控其支出钱款,未查清钱款来源,其用股权及房产作质押为公司筹款,接管公司时向刘某、乌海市鼎昊公司融资1000万元。公司运营中陆续融资1000万元,融资款远超指控的偿还个人借款数额,因此未侵占公司财产。

审理后,乌拉特中旗法院认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魏某做出有期徒刑4年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5月19日魏某被刑拘,次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此后至今,魏某一直是取保候审状态。

案件进入二审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股东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执行逮捕

常某的代理人认为,二审期间魏某提供的核心新证据,是部分证人推翻了一审时的证言内容,他认为这与魏某一直未被羁押有关。“其行为不能被有力控制,我们有理由怀疑魏某二审期间私下接触了本案重要证人,让其提供与此前相反的证言。”

“一审被判4年有期徒刑后,仍没有改变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在实践当中是罕见的。”常某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不允许接触证人,我们认为二审期间魏某提供的新证据存在疑点。

为此,常某代理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对魏某执行逮捕。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律师表示,像本案这种一审前取保,一审宣判为实刑,但仍旧没收监的情况很少,很容易导致脱逃、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出现。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如果被害人有意见,理论上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举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其中包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如何评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很大空间。这一点值得有关部门关注。”赵鑫表示。

记者注意到,此前,各部门期待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充分界定,希望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强调,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9月底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社会危险性作为取保候审的评判标准。多份文件提及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属于社会危险性情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也建议,应实行取保候审决定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允许被告人参与到程序中来,针对是否应当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审前服务机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决定机关提供羁押或释放建议,联络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对被取保候审人共同进行监管。

“嵘储公司是乌拉特中旗龙头企业,为乌中旗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魏某的涉案行为给我们几位股东、员工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也给乌中旗的营商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常某说。

法律延伸

在创业的道路上,多人合伙的模式屡见不鲜。有时为了经营便利,会选择其中一人对公司进行管理。此时如何监管、降低合作风险,成了摆在每一位创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法律人士表示:在日常管理中,企业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合伙人首先要约定好股权比例,明确表明各投资人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情况。其次要明确好议事规则,界定清楚公司的决策办法,避免因为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矛盾。最后约定退出条款。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股东情况发生变化,应提前约定好如何退出公司。

此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资金支出进行审议和表决,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并对不合理的支出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也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如果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被非法或违规支出,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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