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四川信托被判全额赔偿投资人本金和利息

首例!四川信托被判全额赔偿投资人本金和利息
2021年07月17日 17:04 国朝说

近年来,随着刚性兑付被打破,已经有五家信托公司陷入危机,各种维权活动也是一浪高于一浪,不过收效甚微,下面这个案例投资人或许可以借鉴!

7月1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毛某某与四川信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四川信托应当赔偿毛某某的全部损失,向其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如果需要判决文书完整版,请私信我)。

涉案的信托产品是四川信托-川诺3号,毛某某于2015年认购了400万,在庭审中,四川信托一直强调这是个事务性信托,毛某某系圆融通公司介绍的客户,不过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该项陈述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四川信托作为金融产品的卖方负有法定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买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川诺3号信托产品属于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四川信托应当对毛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毛某某与川诺3号产品的风险相匹配,确定毛某某为合格投资者,同时还应当对川诺3号产品的投资去向进行告知。

现四川信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四川信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应当赔偿毛某某的损失,向毛某某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该利息损失并非是合同中的预期收益,而是以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的。

事实上,自从《九民会议纪要》出来以后,解决了司法审判过程当中两个很大的问题,一个是举证责任问题,需要双方都举证,责任倒置的话,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要轻很多;另外一个是投资者适当性,其中关于告知说明义务,也是非常严格的。

在募集阶段,要进行产品评级、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测评,确定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与确认、产品推介,不主动推介高风险等级产品、告知说明产品风险、风控措施、签署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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