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家属近况:仍在申诉,没打算要二胎

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家属近况:仍在申诉,没打算要二胎
2024年03月21日 20:02 新浪新闻在场

去年8月30日,镇先生4岁女儿泡泡被同村邻居未满12岁男孩小东诱骗至荒废菜园中残忍谋害,泡泡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男孩事后对民警交代,他看到两个小女孩因为玩具吵闹过,认为泡泡抢他妹妹的玩具,因此产生了想让泡泡从世界上消失的想法。

经历了将近4个月的调查,12月20日湖北公安县公安局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撤销此案。作为受害者父亲的镇先生在1月17日被电话告知撤案,5天后收到了正式书面文件。

男孩本人后续会怎么样?是否得到相应惩罚?办案人员告诉镇先生,“未成年人受到法律保护,男孩进行6个月的心理矫正已是极限,过年后男孩会正常上学”。

这让他无法接受,日前,镇先生告诉新浪新闻《在场》最新进展,目前,他和妻子已经离开伤心地,回到工作了8年的上海,妻子情绪虽然渐渐稳定下来,仍然不愿意过多谈论这件事。

而他正在进行刑事及民事两方面诉讼。刑事方面向荆州市公安局进行不可撤案申诉,目前暂未收到回复。民事方面暂不方便透露过多细节。

不过,他说,“两起诉讼很快会有结果”。

被问及想要什么结果,镇先生答,“内心深处是希望杀人偿命,但从现实上说,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正面回复我。”

新浪新闻《在场》致电湖北公安县公安局询问相关情况,接线员称“这个问题我们不清楚,没办法回答,要联系我们的办公室那边。”随后《在场》多次拨打了接线员提供的公安县公安局办公室电话,截止发稿暂无人接听。

已和妻已离开湖北,回到上海

夫妻没打算要二胎

镇先生告诉《新浪新闻在场》,他与妻子邓女士都是湖北人,是同县不同镇,两人相识于上海,并一直在上海工作,女儿泡泡出生后,夫妻先后回到老家占桥村,和妻子的父母一起生活,两个老人身体不太好。

大学毕业后镇先生就去了上海工作,从事电商供应链。4年后俩人相识,妻子便也来到上海从事教培工作。不久后,妻子怀孕了——他们的女儿泡泡。怕在上海照顾不周,妻子便请了产假回老家待产,产后6个月,妻子又回到上海工作。

回来之后,妻子和镇先生时常谈起泡泡的教育问题,俩人都不打算要二胎,泡泡就是唯一的女儿,他们担心孩子没有父母在身边启蒙会受到影响。解决办法只有两个,要么他们积分足够落户上海,孩子可以来上海接受教育,要么夫妻俩回老家。

泡泡两岁时,年龄已经可以考虑上幼儿园了,妻子先回了老家,承担起照顾泡泡的任务,因为有教师资格证,平时也会给同村的孩子补习,其中也包括作案男孩小东。

还在上海工作的镇先生则每天和泡泡视频通话,在手机里看着女儿从幼儿园上到小班。扛了一年,镇先生感觉自己“扛不住了”,放弃了上海的工作,回到老家上班,夫妻俩都留在泡泡身边。

小东一家是近年来才租住在斜对面,因此镇先生与小东一家交集并不多,只和小东父母打过一次照面,没见过小东父亲。

2023年8月30日,是一切的转折点。

亲手从荒废菜园的粪缸里扒出女儿扭曲身体的一幕总会在不经意间扰乱镇先生的思维。

案发地荒废菜园

案发两周后,镇先生夫妇在当地派出所的安排下短短见到了小东和小东母亲一面。但妻子情绪有些崩溃,可能是出于对凶手下意识的排斥而无法面对,镇先生只好先扶妻子离开,双方没能说上话。之后镇先生就再也没见过小东一家。

妻子受到很大冲击,不想吃饭、时常趴在床上、不想说话,甚至对镇先生也是如此。

提起这段经历,镇先生语速放缓,气息有些颤抖。他说:“触景生情太厉害了,亲戚和周围的人的谈论、相关人员的协调,都是围绕这个话题。刚开始我也不知道和她说什么,就找话题,讲一些美好的东西,回忆我们当初在上海商量过要不要弄上海的户口、怎么做积分。不知不觉她开始回话。看到她状态一点点恢复,12月底,我们就来上海了。”

“我个人的状态一直是藏在心里,没太和亲人表现出来过。我爱人比较依赖我,如果跟她说起女儿的事,我都会观察下她的表情,判断她能接受的度,现在她只要不受刺激就还好。”

案发荒废菜园,作案男孩两次撒谎

错失了施救的机会

据悉,占桥村四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村内有很多自建房,邻里之间互相较为熟悉。泡泡就在附近的公安县油江初级中学附属幼儿园上学,作案男孩一家5年前搬来占桥村,村民猜测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案发后一家人已经搬走。

镇先生从警方了解到,作案男孩事后交代,产生“想让泡泡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的想法已经一年多,当天看到镇先生夫妇出门后便采取了行动,将泡泡哄骗到附近的荒废菜园杀害。

发现女孩失踪后,泡泡家人立刻在村内寻找并报警,面对泡泡外婆和民警的询问,男孩第一次撒谎称看到泡泡去了活动中心空地玩耍,第二次撒谎称看到泡泡回家了,而这两个方向是相反的。

直到邻居查看自家门口监控发现,男孩和泡泡手牵手往废弃的菜园方向走进去,后来男孩一个人走了出来。监控显示,男孩作案全程只用了14分钟,作案后还在菜园外的一处矮树藏着偷看了几分钟,确定万无一失后才离开。

镇先生表示,因为男孩的两次撒谎,错失了女儿被施救的机会。根据法医鉴定,泡泡最终是因粪渣窒息而死。

镇先生自述发现女儿的过程

从没想过会经历这样的事情,镇先生说自己很多相关的流程、规定都不了解,案发后曾漫无目的地奔波,询问不同的人案件如何了。有次到检察院询问才发现,自己连有没有立案都不清楚,也拿不出立案通知书。

等到1月份,再次询问才得知已经撤案了。后来,公安机关将《立案通知书》和《撤案通知书》一同寄了过来。

公安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新浪新闻在场了解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内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成年犯罪何解?

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呈现低龄化趋势。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会上介绍,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2023年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主要表现为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犯罪认知度提高、作案的预谋性增强;犯罪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

近期,邯郸三名初中生两次刨坑预谋作案杀害同班同学引起广泛关注,此案三名嫌疑人均已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

律师称本案符合追究刑责的情形,一旦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将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该案或将成为刑修后首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负刑责的案件。

知名法学教授罗翔评论此案称,“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另据报道,2月26日下午,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8岁的侄女陈果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内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月20日,官方通报称,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成为社会一大毒瘤,未成年犯罪不需要背负法律责任一向被大众诟病。

我国在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而实际中,未成年一旦犯罪,很难追究其责任。

就像在4岁被谋害女童和8岁被性侵女童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最终被撤销甚至无法立案,作案者接受心理矫正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而受害者和家属被迫用一生去承受苦果。

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新浪新闻《在场》了解到,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的基本刑事政策。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我国刑法《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曾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坚持特殊保护,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有建议认为,应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落实。

第一、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从宽幅度上应从严把握般宜掌握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在无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

第二、对属于应当适用严厉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如奸淫幼女)时,如果未有其他从轻情节不仅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从轻处罚,也可以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行为人除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外还有若干酌定从重情节(如奸淫幼女并有前科,同时犯罪手段极端野蛮且犯罪后拒不悔改),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刑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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