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减刑…

最新!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减刑…
2021年05月15日 17:03 温州鲜快报

罪犯应国权,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国权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贪污违法所得返还集团公司;退赔私分的国有资产返还集团公司;追缴受贿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应国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浙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学、尹志红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指派警官夏航辉、徐航和浙江省第一监狱指派警官沈一波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应国权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应国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应国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庭审中,罪犯应国权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应国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十个表扬。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另查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浙江省第一监狱刑罚执行科具函,证明对应国权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1日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已将应国权的五处房产拍卖并将属于应国权个人部分500万元上缴国库;于2018年7月5日向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应国权等罪犯的贪污违法所得1005348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应国权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应国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4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综合封面新闻、四川观察、都市快报等

◆编辑:察察

◆审核:阿道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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