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名单出炉 某科技公司侵犯“海贼王”商标被罚近3000万元

“双打”名单出炉 某科技公司侵犯“海贼王”商标被罚近3000万元
2017年12月16日 09:18 标天下知识产权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案例陆陆续续公布。

侵犯“海贼王”商标 北京乐汇天下科技公司被罚近3000万元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两款手机游戏“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侵犯其“海贼王”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取得第62400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10年3月21日,随手互动公司在第9类上取得第624002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第9类“海贼王”商标  数据来源:商标局官网

第42类“海贼王”商标  数据来源:商标局官网

经查: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分别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7年6月16日责令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罚款29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FEPORID”商标权 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被罚67.4万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依据“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对位于通州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数据来源:商标局官网

经查,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FEPORID”商标用于其酸洗抑制剂产品的标贴中,并将“FEPORID”标识通过添加边框以及字体加粗的方式,在产品标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

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标贴、罚款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奔驰”、“奥迪”商标专用权 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十大案例。其中,因为侵犯“奔驰”、“奥迪”商标专用权,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9.5万元。

2017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戴姆勒股份公司和奥迪股份公司的举报,称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制动片,请求查处。

执法人员在该销售场所发现大量带有奔驰图形标识和“MERCEDES-BENZ”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带有奥迪图形标识和“Audi”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汽车制动片的合法进货票据等凭证,也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

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处罚款44.2万元

2017年2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诉意(2017)1号检察意见书,建议丰台工商分局局对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审查。

数据来源:商标局官网

经查,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QQ群从不法商贩处购进带有“PHILIPS”字母标识的灯具,从市场购进飞利浦牌镇流器,安装在上述灯具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灯具带有的“PHILIPS”字母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第135047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EPSON”商标专用权被处10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投诉书,反映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数据来源:商标局官网

经查: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份从中关村推销员人手中购进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经商标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